轉載:為馬會增加五個賽馬日絕食?

July 17, 2009 at 2:44 pm (hong kong, Politics) (, , , , , , , , , , , , , , , , , , , )

(轉載自: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2009/07/blog-post_10.html)
(道德塔利班勢力的增長和香港傳媒的反智是一默相承的,傳媒為求聳人聽聞唔理事實邏緝,香港基督教政府要禁毒立刻就青少年沉淪毒海,要通過網絡廿三條就立 刻援交又人傳人、性交「年輕」化,因為香港人的眼光病態性地短少及無國際視野,所以才會出現親中共人仕借中華民國政治「混亂」來提倡「優質民主」的鬧劇, 即當全香港都是IQ120、兩文三語達標及全部都是大學畢業時才行普選。如果通識教育真的會提高思考能力的話,第一個會消失的是道德塔利班: 明光社的道德專業戶,但和基右長期友好的HKSAR會容許此事發生嗎?)

十多市民絕食25小時 抗議新馬季增賽馬日
2009-07-09HKT14:51
立法會議員黃成智與十多名市民在立法會外絕食25小時,抗議新馬季增加5個賽馬日。

黃成智表示,不滿政府未有諮詢市民及立法會就決定增加賽馬日。

他認為,以增加4千個職位及馬會收入減少為理由,並不合理;他又說,明早會在民政事務委員會提出動議,要求擱置增加賽馬日,並召開聽證會收集市民意見。

當雷曼苦主跳樓,都未有立法會議員為佢地絕食的時候,聽到黃成智居然為馬會只係增加五個賽馬日而絕食,真的 O 了嘴,不知所言。

想當年黃成智議員痛失立法會議席,長期都很同情佢;去到佢在《家暴條例》居然同道德塔利班企埋一齊,我都仲好尊重佢的宗教信仰;去到佢社工單野報錯,暗地都仲幫佢解圍,覺得佢只係無心之失;但係去到今次,我真係對黃成智議員--作為一個立法會議員的政治判斷,深感懷疑。

如果香港一向禁止賭馬,突然開賭你去絕食,我可以理解;馬會如果係增加五十個賽馬日,你去絕食,我可以理解;但係馬會而家只係一年增加五日,點解要反對到去絕食呢?

沉迷賭博當然有害,世上有好多事情沉迷都一樣有害,賭博絕對唔似吸毒係生理的問題,而係心理的問題;我地呢個社會有無數人,都各有心理的問題,但卻以少數人自己造成的心理問題,當係生理的問題,而要禁止全部人的自由去做的話,呢個邏輯就極度有問題。

看見一個台灣的博客, 講美國如何透過合法的賽車活動,去解決非法公路賽車的問題,而台灣卻反其道而行,只係識「禁制、禁制、再禁制」,再一次證明無論台灣香港定係大陸,中國膠 式的思維永遠如一;點解外國會懂得用替代而安全的方法,去控制問題,而中國膠卻一味只識大叫禁止呢?點解人地會順人性而行,我地就個個都只能做「清教 徒」,連諗都唔畀諗,睇都唔畀睇呢?

好啦,就當賭博真係好危險,一定要禁制啦,望一望香港最大的賭場係乜?香港最多人傾家蕩產係乜?絕對唔係馬會的賭馬,而係股票市場以及一切的衍生工具。

荒 謬的係,當成街阿婆阿伯阿嬸阿叔,在每一間銀行前面狂按機,我想問點解從來冇一個立法會議員,敢去要求立法禁制呢個情況繼續落去?當雷曼搞出大頭佛,連七 一都幾千幾萬人上街的時候,點解到今日,我都見唔到黃成智議員之流,去為佢地絕食,去要求政府強制立法監管這些名為投資,實為賭博的活動?

更荒謬的係,同樣係特區--只係一水之隔的澳門,賭場愈開愈多,甚至在香港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大賣過海「享受」的廣告之時,點解我地的議員亦唔見開聲?點解冇人敢提出要強制立法禁止境外賭博?

其 實就係邱騰華式的思維--只在「抵抗力最弱」的地方動手,講得白一點,就係「只欺負沒有反抗能力的人」。就是這種心態做就民粹,就是這種心態導致次次都要 核爆收場;因為表面上抵抗力最弱,往往只係短期;長期而言,呢種唔覺唔覺,屈埋屈埋的壓力一爆,永遠都只會一發而不可收拾。

傾家蕩產的過海多,定係在香港多?在股市傾家蕩產的多,定係馬會的多?我地荒謬的社會就係,開宗明義,明買明賣,健康監管,甚至係非謀利--捐這麼多錢畀慈善團體的馬會,卻受到最多的投訴;反過來,好似搞「迷李老母」這類呃神騙鬼的東西,到今日都冇人敢提出立法--例如禁止個人名義「短炒」,點解呢?

原因就係馬會好欺負,過海的賭場冇人敢惹;原因就係馬會好欺負,全港的大金融企業冇人敢惹;銀行靠乜賺錢呢?之前個個都吹係只做大客生意,「迷李老母」的事實證明連老弱傷殘一樣照呃,但係大家的目光去左邊?大家的論點係乜?平時唔賭錢的老弱傷殘被銀行呃,到今日都仲有人話雷曼苦主抵死;好啦,咁點解健康、合法、博彩額細的人自己去賭馬,開宗明義就係賭馬,卻有一大班人出來要為「增加五個博彩日」而去絕食呢?

我真係唔明,呢種邏輯係乜野邏輯。

伸延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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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天山回憶

July 17, 2009 at 2:18 pm (Uncategorized) (, , , , , , , , , , , , , , )

(轉載自: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2009/07/blog-post_08.html)
(中共國在少數民族聚居處行的自治其實和在香港行的一國兩制無異,都是假兩制、假自治來行真獨裁、真腐敗,於是任何稍有自我認同的地方包括香港都遭到強烈體制,為什麼香港2003年七一解放軍要演練如何平息香港的「反革命運動」,總書記來親身問侯而新彊卻用解放軍去問侯?
無他,香港的通訊發達,不可關門打狗是也,但當沒有留意到/事情已被淡忘的時侯,會不會有秋後算賬呢?)

看到烏魯木齊同室操戈,看到積壓在新疆的種族問題終於一發不可收拾,感到很悲哀很震驚。

經過今次的衝突之後,當維吾爾人殺完漢人,漢人又走去復仇之時,成件事就變為永不可解的死結;原本和平共處的希望,幾乎完全幻滅。

八十年代時,林忌曾居於新疆一個月;由天山北路到南路,登過上天山,亦坐過老式的蘇制軍機改裝而成的客機,看到的維吾爾人,純樸之至;家家半夜也打開大門而沒有劫匪,無論漢人與維吾爾人,雖然人人都是赤貧,可從來沒有漢回之分。

當年年紀小,多年來記憶中所及的,除了純樸的鄉情之外,當地的親友以吉普車接送上天山遊玩,不斷在絕壁旁邊走過,車輪不完全著地;走著走著,又死火了,又要落地推車;要不,單程路上遇見同樣的車輛,雙方就在窄無可窄的絕路上,勉強找空位通行。

上到天山,就在天湖旁,湖天一色的美景,遠方全是積雪的高峰,一切都美輪美奐;美中不足者,就是當地人紛紛隨地大小便,於是一步一驚心,唯恐中地雷。

看看地圖,唔好以為好多鐵路,黃色線係未建好的,只係「規劃」、「開始了動工」,要「建設大西部」,最少都三四十年,但中國共產黨仲有三四十年命嗎?

距離如此的遠,開發程度如此的低,再加上鄰國紛紛獨立自主,當幾個前蘇聯的加盟共和國獨立之後,各國都不約而同走去多黨制,如土庫曼也於 2008 年結束一黨專政之時,新疆的維吾爾族,要他們去擁抱遠在天邊的「中共沿海成就」,是否遠了一點點?

讀讀甚麼「中國文化」課本,讀讀那些天天談「中國文化愛好和平」的論述,就和否定其他家的價值一樣,我們那些偉大的「中國文化」專家認為,我們一點也不歧視外族,我們漢族一點也沒有大漢族主義,非常尊重他族的文化與權利。

持 平點講句,中共的確已經好努力去處理少數民族的問題,但問題就係,本身共產黨就係爛透;對漢人爛透,漢人比較軟弱,沒有民族問題,沒有共嗚式的同情;但對 外族?一方面出於文化上的歧視,另一方面就是互相之間的不信任與仇視,再加上荒謬的官商勾結腐爛問題,又邊有可能唔出事故?又邊有可能唔出問題?

瑞士一國就有四種國語,三分一人講法文,三分二人講德文與其他語言,如意大利文,但係人地一個國家四種語言,點解都可以立國幾百年?原因就係真正的自治,再加上聯邦制度,而非由一個大集權的中央去控制。

中 國一日拒絕聯邦制度,拒絕真正的「一國幾制」自治,好似在香港咁,專搵弱智、無恥的荒謬代理人,結果就係只會永無寧日。(英國在英格蘭和蘇格蘭,從 1707 年以來都一直是一國兩制,可是臉不紅耳不熱的中國人,夠膽大讚係鄧小平「發明」的!okay,大家係歷史盲,okay,你贏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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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律政司相信黑工打人恰當

July 17, 2009 at 2:00 pm (hong kong, Politics) (, , , , , , , , , , , , )

(轉載自:http://plastichk.blogspot.com/2009/07/blog-post_16.html)
(他日中共國的人來香港援交,有民間記者想用手機拍底,黃仁龍基右式正義律政司長大可以說,該位疑似幹部是來香港進行特別任務﹐如收集香港少女的體液來研 製對付中國人的生化武器,而拍照會破壞該體液的成份,所以要打爛你部手機再打死你來維護國家安全。在選舉日大量疑似中共特務因為覺得香港的助選團「兇神惡 煞」,有礙他們收集政治情報,一樣可以先打助選團再告助選團非禮北京俊男!)

律政司相信黑工打人行事恰當--呢點絕對冇老屈,就係來自律政司提供畀立法會的文件。

2009 年2月13日, 兩名駐香港記者受一份報章指派調查有關津巴布韋總統在大埔擁有豪宅的報道時涉嫌遭受襲擊。該兩名記者在津巴布韋總統女兒波娜穆加貝小姐的寓所外被一男一女 襲擊。該寓所是穆加貝小姐在香港讀書期間的居所。該兩名記者報警求助,並正式投訴遭到毆打。警方對涉嫌施襲者進行問話,但沒有將他們拘捕。該兩名涉嫌施襲 者是保護穆加貝小姐
的保鑣。
警方於 3月初就應否對該案提出檢控徵詢律政司的意見。律政司於2009年6月8日決定不起訴該兩名保鑣。律政司的發言人表示, 該兩名保鑣”認為他們負有責任保護穆加貝小姐免受任何危險, 不論是實際或可預見的”。該發言人表示:「我們覆檢事件時, 清楚得悉被投訴人(該兩名保鑣)確實擔心穆加貝小姐的安全。…看來他們相信阻截該兩名他們認為是擅闖私人地方的投訴人屬行事恰當,而事實上,投訴人在進入有關大廈時確實未有在保安崗亭登記。…正當穆加貝小姐準備與其保安人員由兩輛汽車護送離開寓所時,兩名投訴人突然在現場出現,令被投訴人擔心穆加貝小姐的安全。」

原文全件:http://www.legco.gov.hk/yr08-09/chinese/sec/library/0809fs29-c.pdf
咩話?「看來他們相信阻截該兩名他們認為是擅闖私人地方的投訴人屬行事恰當」?律政司原來係「犯人講,佢就看來相信」o架?嘩!「看來」、「相信」呢 d 咁低層次的「看來」同「相信」,佢都可以作為藉口?咩事呀香港?

兩個南華早報記者去採訪穆加貝女兒的住所,只因為保安亭冇登記,律政司就立即幫哂「被告」手,在此大造文章,去支持被告「認為係擅闖私人地方」的說法。但係南華早報的記者點講?

「兩 名記者的代表律師正考慮尋求司法覆核。他聲稱,其當事人當時已立即表明其記者身份,該兩名涉嫌施襲者由始至終沒有表示出於擔心穆加貝小姐的安全,而事件發 生時現場亦看不到穆加貝小姐的影蹤。其中一名記者所拍攝到的錄影帶已交予警方,該錄影帶對律政司的決定提出進一步的質疑。從錄影帶所見,該兩名保鑣似乎早 已知道投訴人是記者,而他們似乎更着意奪取投訴人的攝影機,而非防止穆加貝小姐受到任何形式的襲擊。」

當被人打的原告人表明,佢地立即表 明了記者身份,而錄影帶更見到「兩名涉嫌施襲者由始至終沒有表示出於擔心穆加貝小姐的安全」,更見到「該兩名保鑣似乎早已知道投訴人是記者,而他們似乎更 着意奪取投訴人的攝影機」,警方係唔係認為相機等如槍或攻擊性的武器呢?錄影帶見到同被告講的有咁明顯的出入,律政司居然寧願相信被告的一面之詞,而唔係 相信自己對眼?對其他被告會唔會又有咁的優待呢?

唔好畀佢地的迷魂大陣搞亂你,由始至終佢地都未講到「勝算」的問題,而只係講緊表面證 據,佢地都可以單方面否定眼見的事實,白紙黑字表示「看來他們相信阻截該兩名他們認為是擅闖私人地方的投訴人屬行事恰當」--睇到呢度,已經好想講「信你 一成,雙目失明」,已經好想講「法律面前……..」但係律政司的偏幫仲未完……

「2009年6月20日, 南華早報揭露該兩名保鑣是以旅遊簽證在香港工作。他們既沒有工作許可證,也沒有保安人員許可證。警方已就他們是否非法工作一事展開調查。律政司的發言人證實此事, 但堅持他們以何簽證留港工作, 均不影響到律政司對不起訴他們毆打他人的決定。」

好 一個「他們以何簽證留港工作, 均不影響到律政司對不起訴他們毆打他人的決定。」,又係度偷換概念呃市民。前面見到,律政司單方面「看來」「相信」被告人的行為「行事恰當」,係建基於話 記者係「被認為係擅闖私人地方」,仲要立即補充--「事實上,投訴人在進入有關大廈時確實未有在保安崗亭登記。.」去加強「被告」的可信性;但係律政司卻 選擇性失明,只睇到記者冇登記(可以有十萬個原因,最簡單就係看更冇問佢,或者看更走開左),卻睇唔到被告根本在法律上唔係保鑣,而只係非法勞工--亦即 黑工(黑市勞工)。

第一個問題,就係保鑣係唔係有特權去推開人?第二個問題,就係非法黑工式的保鑣,係唔係都一樣擁有法律上保鑣的權利?第三個問題,就係被告當時進行「搶相機」的行為,係唔係合理的「保護」工作?

法律上佢唔係保鑣,實際行為上,搶相機亦絕對唔係保鑣應做的工作,無論理論上同事實上,當事人的單方面說詞,都不足以令雙目正常的人,去「看來」、「相信」佢地,偏偏律政司卻選擇企在外國人果邊,都唔企在保護香港人權利果邊。

更荒謬的就係,以往警方對待市民的態度,就係凡拉人,唔理三七廿一,唔理有冇勝算的機會,包括「外傭經血煮食」,都立即告左先算,求其搵到條罪入得到就告左先;由一開始報案就已經好清楚,警方一查被告就會發現,佢地係持旅行證件來香港,而唔係有保鑣的證件。

換著係普通人?第一時間告你從事「非法勞工」啦,仲會同你講咁多?仲會大大聲同你講咩「看來」、「相信」、「行事恰當」?唔理告佢打人成唔成,第一時間就告左佢非法勞工先算啦!

無 恥的律政司同警方,根本就係千方百計去幫穆加貝的人脫罪;今年 1 月 15 號穆加貝老婆打人,律政司就話佢有外交特權;2 月 13 號只係穆加貝的非法勞工打人,律政司都要「看來」、「相信」佢地單方面的「行事恰當」講法,真係連做穆加貝隻狗,都仲惡過香港人,明冇?

明報報導:民主黨涂謹申質疑,保鑣所使用的武力是否與當時的危險成正比,認為不向保鑣提出檢控是錯誤:「若(記者)向她擲張紙,令她花容失色,保鑣是否可一槌打死他(記者)呢?」

委員會主席吳靄儀質疑保鑣動武的動機:「保鑣為何不立刻關上門呢?至少記者要襲擊穆加貝也需破門。」黃仁龍指出,電光火石間,保鑣難精密計算每個動作所帶來的後果。

「黃仁龍指出,電光火石間,保鑣難精密計算每個動作所帶來的後果。」--嘩!咁都講得出?

乜保鑣受的訓練,唔係關門保護人,而係開門打人?黃仁龍的講法,就正如話律師聽到對方講歪理,唔係第一時間反駁,而係一拳打落對方度一樣,荒謬之至。

如果有律師在庭上打對方的律師,唔知黃仁龍會唔會講:「電光火石間,律師難精密計算每個動作所帶來的後果」呢?乜保鑣唔係負責保護,負責做人盾,而係主動出擊打人?癡線o架?

『國 際保鑣協會(International Bodyguard Association)亦向委員會提交文件,批評兩名保鑣破壞行業操守,要求律政司檢控他們,「這可顯示保鑣過分使用武力是不能接受,行業也不會容 忍」。文件指出,兩名保鑣沒有在港的工作簽證,質疑他們是否專業。』

連國際保鑣協會都話要檢控,但律政司卻連最基本告左佢地冇工作簽證先都唔做,等到對方人都走埋,去到事發後幾個月,都仲要話「查緊」,真係佢地講哂。

被 告打人,你唔告佢係因為佢的「保鑣」身份;偏偏佢地連作為法律上「保鑣」的證據都冇,即係佢地自稱係保鑣,你就信;唔使覆核o架?唔使證件o架?以後任何 一個外國人在街打人,自稱保鑣得唔得?你地會唔會用相同的標準對待?係保鑣就係保鑣,唔係保鑣就唔係保鑣,有證就係,冇證就唔係,查乜?要查幾個月?呃市 民唔使本呀?

高志活呢 d 手無寸鐵,又唔會來破壞的藝術家,我地特膠政府就唔畀佢入境,當佢係恐怖份子一樣;穆加貝呢 d 非洲屠夫,唔單止放佢入香港,仲放佢老婆來打人,放佢請的非法勞工來打香港人都唔追究,呢 d 就係法律面前,窮人含忍的荒謬道理,荒謬程度直迫胡仙案,令香港的司法制度搵鬼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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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 人肉沙包與馬路黑洞

July 17, 2009 at 1:38 pm (hong kong, Politics) (, , , , , , , , , , , , , , )

(轉載自: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2009/07/blog-post_15.html)
(何以在泛政治主導下的香港,香港人還天真地把香港警察當成是英國殖民地時期的警察呢?)

為左馬路的事居然驚動全香港人的感情,警方今次擺的人肉沙包大陣,相信係第一次;有網友不解為何上篇文林忌如此「冷靜」,只有分析而冇鬧爆警方,原因就係案情複雜,要鬧爆未係時間也。

第一個唔肯定的問題,就係警方係唔係真係有心把市民當作「人肉沙包」?經過警方終於承認係有人報九九九因此出來捉飛車,呢一點開始有點證據了,在政治上,在行政的處理上,明顯警方的做法係荒謬,絕對值我地全體鬧爆。

但 問題來了,核心的問題就係,始終最應該鬧爆的,係果班飛車黨;警察係膠,警察用市民做人肉沙包,呢個思想係錯到極點,但以我地對特膠政府與硬膠警察的認 識,再加上警方事後的表現,足以引導我地相信,警方係完全的真心膠,佢地真係膠到以為飛仔車一見「人肉長城」,就會立即停車等差佬拉,因此佢地完全冇諗過 今日的後果。

一向以來,林忌等就係不停一次、兩次、三次去提醒呢個膠港,事情衰起上來,就可以更衰,呢個最基本的 Murphy’s Law,就係我地自己待人處世時時提醒自己的事;然而如果事情唔係咁發生呢?如果星期一凌晨冇呢件事發生,只係林忌在 blog 鬧爆政府搵市民做人牆,你估會有咩事發生?

肯定的就係成班人上來唔係鬧差佬,而係來鬧林忌:「咁你都可以屈警察,你講哂啦!」、「咁多年 來警方都係咁執法又唔見有事,你係唔係杞人憂天?」、「這是稻草人理論!」、「這是滑坡謬誤!」、「林忌你創造力太豐富啦,你咁好想像力就去拍電影啦」、 「你睇頭文字 D 上腦呀?呢度係香港,唔係日本,更唔係陳冠希、余文樂同周傑倫飛車的世界呀!」

所以呢一刻,我見到鄧竟成居然出來道歉,我見到大家居然鬧到警方訓係度,感覺係有點欣慰,但亦有點同情,「可憐的警方」居然唔係衰在「政治打壓」那些衰到加零一的事情,卻衰在一個發生機會低的基本錯誤之上,實在有點可笑。

第二個問題係,大家覺得警方在道理上係衰哂,但法律上絕對唔係;由於一直以來,我地都假定警方係好正義的,因此在法律方面,基本上佢地係有好大的權力,用好多藉口去推卸責任。

例如,如果我地話佢把市民當係沙包,即使立法會召開權力及特權小組,我保證警方打死都唔會認佢地係把市民當係人肉沙包;佢地一定會開口講:「我地只係根據警方的 x x x x 守則,在遇到 y y y y 的情況之下,執行 z z z z 的指令,因此…」

因此,佢地會話佢地停車絕對唔係想塞住後面的飛車,而係循例--循平日的慣例,設置路障,去審查車輛。

根據以往一般人的理解,路面上的車,有責任在有行人衝出馬路時,都可以立即停低;雖然事發的觀塘繞道冇行人,但警方可以大條道理,話一個負責任的司機,都必須可以在見到警察的路障時,在合理的時間同距離內停低。

因 此潛台詞就係,佢地唔守法唔停低故意知法犯法,就係十萬個唔應該;以往警方對待任何「撞人」、「撞車」的司機,都係採取「始終如一」的態度,就係你撞人, 唔理你係咩原因,都可能係「危險駕駛」,都拉左你先算;因此,在佢地的思想之中,唔會有司機勇到、狠到、喪到,明知前面有差佬,都敢撞埋去。

正如上年有個巴士司機因為前面有事突然急停,車上的乘客失足受傷,個司機最初都一樣被警方拉左去,呢個就係佢地一貫的態度--毫無彈性,被我地鬧爆的第三世界作風和態度。

因此,大家係一時衝動、一時激憤而要鬧爆警方呢?定係覺得地需要有最基本的管理哲學方面,去要求警方改善呢?

但另一方面,林忌係非常支持大家鬧爆警方的;點解呢?就係為了那些被無辜撞到架車爛哂的司機,佢地真係好可憐,以目前的法律想追究,事實係非常困難。

如果被撞爛的部份,係被那些「被捕」的司機所撞爛的情況下,都仲比較樂觀,因為佢地的第三保係需要賠償的,問題係呢班友的飛車會唔會連第三保都冇……

如果有人冇第三保,佢都仲要上身負責任;但係如果搵唔到撞爛人車的司機呢?如果冇足夠證據證明係邊個人撞爛你架車呢?搵鬼賠?

講 到尾,警方對呢件發生的事件,在道理上、在政治上絕對應該負責包底--如果警方不負責任,以後警方叫我停車?我如何相信警方係合理叫我停,定係叫我做人肉 沙包?警方把我當人肉沙包叫我停車,撞壞撞傷撞死都唔負責任,咁係唔係構成了一個理由,以後我在為了保障自己的生命財產的時候,可以選擇性唔聽警方指示 呢?警方係唔係好有信心,法官以至賠審團對市民這種抗辯理由,一定不會抱同情的態度呢?

當然在法律上,著數係警方--假設車主想告政府賠 錢,如果用索償法,在法律上要證明警方係 Negligent,係一件困難的事情--因為幾難證明,警方有疏忽,即使用到 res ipsa loquitur (事實自己說話)如 Sanfield Building Contractors Limited v Li Kai Cheong [2003] 的案例,由於政府有律政司撐腰,佢地搵一堆專家證人出來死撐話佢地做哂所有 reasonable care,係班亡命飛車不理其他生死,小市民要同政府玩,真係隨時賠埋都唔夠畀律師費。

當然仲有最後的絕招,就係對警方投訴而無效後,向法院申請對警方的荒謬攔路行為作出司法覆核,以警方的行為屬 wednesbury unreasonableness,去申請禁制警方再作類似的「人肉沙包截飛車」的行動,以及因為警方不合理行動而引致的損害賠償。

但係司法覆核要出動大律師,又或者自己親身去告囉;但你估個個都係長毛咩?叫普通人去玩,唔多可行吧?事實就係如果我地唔繼續在政治上施壓,政府拖拖下就冇件事,果 d 可憐的司機未繼續得個吉囉。

話 時話,點解班飛車黨咁狼,敢不理生死撞向警方度呢?我地在馬路上見到荒謬的事情太多,而實際上執法的效率太低,例如左軚車在香港行走的問題上,追問運輸署 佢地都係十問九唔知;根據運輸署以及政府熱線的回覆,左軚車理論上不能出牌,但內地的政府部門,在得到公安廳我批文,就可以來香港申請出牌;根據咩立法程 序呢?據聞係根據 CEPA,但詳細內容冇人交待。

好啦,問運輸署有關呢方面的申請點做,佢地答係必須見到公安批文先會畀申請表畀你;咁申請表需要查證咩資料呢?佢地又十問九唔答,乜都唔知或唔講你知,只係講同香港所有車的要求係一樣,簡單而言,即係每年要續牌,要有第三保,同埋需要在車上示車牌同行車證。

理論上係咁,但實際上呢?每當林忌去大購物商場泊車時,總會經常發現左軚車出沒,而佢地最普遍的情況就係,連行車證都冇。如果連行車證都冇,係唔係表示佢地可以連第三保都冇?(因為續牌先有行車證,有行車證即代表有第三保)。

成街改裝飛車都可以出到牌,證明就係香港的檢車制度係得個吉;根據連去購物商場泊車的左軚車都可以經常冇行車證,如果有內地太子黨落香港飛車--正如佢地去德國飛車的情況,你估會點呢?冇行車證,冇第三保,賠乜?搵邊個賠?

咩叫做基層腐爛到透呢?就係以上的情況啦;當成個制度開始崩潰,荒謬的事情就無日無之。經過今次意外,大家仲會唔會覺得上面講的一切,都係杞人憂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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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瘋狂駕駛罪修例刻不容緩載

July 17, 2009 at 1:27 pm (hong kong) (, , , , , , , , , , )

(轉載自: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2009/07/blog-post_13.html)

(反映了警方視市民為隨便用完即棄工具的心態,和中國的衙差的心態漸漸看齊;既然曾蔭權是香港的皇帝,為什麼他不會視自己代表香港人呢?)

疑參與非法賽車衝路障 多車相撞3人被捕
2009-07-13HKT07:29
多輛懷疑參與非法賽車的私家車凌晨在觀塘衝過警方路障,釀成最少8車相撞,警方拘捕3人,其中1人報稱不適送院。

事發在凌晨2時半,多輛私家車在觀塘繞道,衝過警方路障,撞到在前面被截停的車輛,包括的士及貨車等,部份私家車掉頭逆線逃走,避開截查。

涂謹申斥警方 以市民車輛作路障
2009年07月13日 (07:32 pm)

警方今日凌晨在觀塘堵截非法賽車活動。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表示,其中三輛被徵召車輛的司機,已確認事發過程,指一名警員臨時指示五輛車,包括一輛貨車、三輛的士和一輛私家車,打橫停泊路面。

涂謹申懷疑警方指使五輛市民車輛打橫停在路面,是作為臨時路障,以截停非法賽車。他批評警方的做法罔顧市民安全。

警方強調,一直十分關注非法賽車問題,並會繼續透過收集情報及策略性部署,進行反非法賽車的執法行動。

一直以來多個團體要求打擊路上瘋狂司機的現象,大家都集中在「危險駕駛」,以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方面,卻忽視了真正最危險的,就是有如今次的非法賽車,甚至見到路障也照衝的瘋狂行為。

以 往市民感受到的,就是這類非法賽車都有組織、有計劃,往往幾十架車,又有天文台監視警署,又有反雷達的系統,令非法賽車橫行,警方往往都冇符;居住在高速 公路旁的網友經常投訴,逢周末晚例必有改裝過的飛車引擎聲連環高速駛過,可是警方往往束手無策,反而只是在中環等 50km 「低速」的路段捉普通人,對這些「飛仔車」的瘋狂駕駛者,完冇冇符。

好啦,警方原本用意係好,打算認真捉下飛仔車,點知良好動機,卻完全冇考慮過後果--就是用市民的車做路障,結果就係瘋狂者更瘋狂,在被捕與截停之前,佢地居然可以狼到見車就撞,逆線離開高速公路都敢,而警方面對咁多架賽車,居然只係捉到三架,你話呢個咩世界呢?

事實證明,用市民作沙包作牆,係比截停瘋狂賽車更瘋狂的做法;今次幸好只係撞爛好市民的車,政府當然應該先賠償,再全力捉拿真兇;但如果唔好彩呢?如果今次被撞死的係市民咁點算?人命你有得賠嗎?

問 題就係由市民到警方,一直都唔正視危害道路的真正問題--瘋狂飛仔車橫行絕對唔止一日,非法賽車之盛,就有如林忌果位住在高速公路旁網友所指的,幾乎個個 星期都發生,但係因為「捉到的個案太少」,於是大家都當冇件事;於是反而重點卻落在普通司機開快左少少,如夜晚冇乜車的中環,干諾道中開 70 km 根本係「正常行為」,偏偏呢 D「低速陷阱」卻係警方經常浪費人力的地方,點解唔派呢 d 人手去酒吧附近,捉下有冇人酒精過量仲好呢?

危險駕駛導致他人死亡,冇錯係修了例可判十年監;但問題係專門對付非法賽車「瘋狂駕駛」的,卻只係最判兩年,雖然會留案底,但仍令後者的阻嚇力形同虛設。林忌發現多份媒體以及新聞,都沒有指出所謂「瘋狂駕駛罪」的真正條文,相信大家對這條法例極不熟悉,因此特別談談。

香港法例 212 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 33 條《各類車輛的司機因狂亂駕駛而傷人》 版本日期: 30/06/1997

「任何人在控制任何種類的車輛時胡亂駕駛、狂亂駕駛、賽車或作出其他故意的不當行為,或故意疏忽,因而造成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傷害,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2年。

Driver of carriage, etc., injuring person by furious driving Version Date: 30/06/1997

Any person who, having the charge of any carriage or vehicle, by wanton or furious driving or racing or other wilful misconduct, or by wilful neglect, does or causes to be done any bodily harm to any person shall be guilty of an offence triable either summarily or upon indictment, and shall be liable to imprisonment for 2 years.
(Amended 30 of 1911 ss. 2 & 5; 22 of 1950 s. 3; 50 of 1991 s. 4)
[cf. 1861 c.100 s.35 U.K.]」

因此所謂「瘋狂駕駛罪」,其實應該係來繼承自英國 1861 人侵害人身法案的修正條例,當年係針對亂開馬車的狂人,今日仲用來對付非法賽車,正確來說係用「狂亂駕駛罪 furious driving」比較合適。

問題就來了,比起一個司機犯錯,比起一個司機因為一時失控而被判「危險駕駛」,這些蓄意傷害他人的非法賽車,這些蓄意撞向警方路障再逃走的瘋狂行為,係唔係更加罪加一等呢?看看現在的刑期,自從修改完危險駕駛罪之後,坐監重過罰款與停牌太多了。

駕駛罪行 駕駛罪行最高刑罰
不小心駕駛 六個月 罰款 $5000
酒後駕駛 三年 罰款 $25000 取消兩年駕駛資格
危險駕駛 三年 罰款 $25000 取消六個月至十八個月的駕駛資格
危險駕駛(引致他人死亡) 十年 罰款 $50000 取消兩年至三年的駕駛資格
狂亂(瘋狂)駕駛 兩年 + 留有案底 /

相對於其他「不小心」的犯罪,這種蓄意的罪行絕對冇理由判得更輕;相比起可能由於疲倦引起的意外,為何這種蓄意的行為卻可以輕輕放過?

或 說用刑期阻嚇唔係正確的方法,但係「駕駛資格」係唔係應該判長些刑期呢?事實上,凡犯了嚴重的交通事故,理論上冇保險公司會出第三保畀犯事人;但係呢方面 的法例係荒謬的,現實犯者可以透過公司名義,或者開其他人擁有車輛的名義,只要「停牌完」,有牌就可以開車--直至下一次再亂撞--再被警方咁好彩捉到為 止;簡單而言,就係有錢,就有保險;有錢,就有牌;有錢,就可以在一犯再犯的情況下,繼續瘋狂駕駛威脅其他所有道路使用者的安全。

當開「搵食車」的司機可能「一時犯錯」而被停牌影響飯碗下,這類亡命飛車駕駛者只要有錢,根本就得唔到應得的制裁;因此,最有效的方法,就係判這些「狂亂駕駛」者終生停牌,或者起碼五年十年廿年的停牌,而唔係今日果幾個月,果三年停牌。

停 牌期就和罰款一樣,已經完全過時;法例有三種判罰,其實就係應該三管齊下;但係今日除坐監之外,另外兩種判罰都嚴重過時--例如罰款,真係得啖笑;至於停 牌,其實反而最重要--大佬,佢地的行為係影響他人生命呀大佬!點解停得咁短?拉佢地坐監係靠嚇,但係制止佢地瘋狂,先係最重要必須立即做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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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o靚模與書展

July 17, 2009 at 1:12 pm (hong kong) (, , , , , , , , , , , )

(轉載自: http://plastichk.blogspot.com/2009/07/o.html)

看見有三萬人參加「抗議書展垃圾化,請「o靚」模們滾出7月香港書展」的小組,感觸良多!看在不知情的外人眼中,一定會覺得香港社會的文化水平真高!大家都希望香港有個「高水平」的書展!真的很感動!

談感動之前,先講講書展的歷史--回憶起記得年幼之時,書展仍在大會堂舉辦,書少人更少,當年似林忌年紀去行書展的,現場所見極少;似林忌般年紀,卻搬出利是錢、儲落的零用錢幾百幾千般買認真書的人,相信更是絕無僅有。

可是老實說,當年的書展實在冇乜好睇;其實當年香港連二樓書店都冇乜,台灣的文字媒體未解禁,大陸就唔使講啦,當年中文書的選擇真係好少,而出版商只係識賣「八股書」,更令大家都卻步。

書展幾時開始流行呢?好不幸,唔係因為香港愛書的人多了,而係因為漫畫;當年漫畫的流行,帶來的商品的流行--如甚麼限量版模型呀,限量版禮品呀,令書展大排長龍;由當時起,書展就已經「變質」,變得「更商業化」,從此失卻了「原來書展」的「意思」。

多年來已經有很多人大聲疾呼,要把漫畫商趕出書展,可是不能成事;最初林忌都係傻更更唔明白,點解唔能夠成事呢?乜唔係社會上有好多「文化人」,好願意把這些「垃圾書」趕走咩?乜唔係已經有個「漫畫展」咩?點解到而家都仲要在書展賣「漫畫」?

問 過一些書展的出版商,他們透露,原來香港書展的銷書量,係幾乎好多出版商全年總銷量的一半!原來我地偉大的香港讀者,原來係去到書展先買書!呢班人原來平 時都唔睇書的,而係去到「趁墟」的時候,先好似去行年宵應節,先突然間「忽然愛書」而買書!因此要令一窮二白的「嚴肅作品」的出版商可以生存,原來係要靠 賣「通俗」的貨品!而其中一種,就係早幾年開始,由一眾歌星、明星發起的「寫書潮」啦!

點解明星歌星出書會有人睇呢?其實睇明星歌星書本的人,係睇乜野呢?佢地有咩驚世的作品,值得大家去書展去排隊簽名買呢?佢地賣書的內容,又係唔係好健康呢?

好奇怪,當我地大鬧o靚模賣弄肉體的時候,其實香港有幾多個 40 歲以下的男女明星,係賣演技的;亦好想知道,香港有幾多個歌星,係賣歌喉,而唔係賣樣的,佔總數的百分之幾呢?

持平地講,o靚模其實係代罪羔羊,佢地成為了香港社會一連串低俗品味的表表者,成為了反低俗的「宣戰理由」,但問題係--我地要反到幾多為止呢?

如 果趕走o靚模,同理的,我地係唔係要趕走埋明星?如果因為o靚模 cheap 所以要趕走佢地,咁其他 cheap 野如 cheap 漫畫,係唔係要趕走?如果因為o靚模的書少布而要趕走佢地,咁早兩年被禁的咩「希臘神話」,內頁都好多女神係少布的,咁我地又應唔應該禁埋?

定係講到尾,其實大家係歧視佢地年輕,歧視佢地冇後台(例如「有勢力」的老闆),歧視佢地冇腦且無知,所以覺得佢地「侮辱」左書展?

其 實要推廣文化,不如就由果 D 咩君子報開始,第一階段,就係學當年商台推動「原創」的做法,凡o靚的模,就禁止登報,要等佢地去到三十歲,先可以露肉,而佢地的書,當然唔應該在書展 賣;第二階段,就係取消報紙的娛樂版,改為宗教版,或者哲學版,等大家可以冇咁 Cheap,亦可以提高「文化水平」,同時和娛樂有關的書本,全部應該禁止在書展出售;第三階段,就係要對全香港市民進行「人格審查」,例如曾氏兄弟果 d 人格,點解會高過o靚模呢?凡人格侮辱了書本的人,都應該禁止進入書展,以免影衰書展,影臭書展。

我相信,嚴格執行以上三階段的政策之後,好快香港書展會變回當年林忌年幼時的模樣,就係門可羅雀、打橫訓係書展都冇人會干擾你;而呢 d 鬧爆o靚模的報紙,到時可能仲要向文匯大公學習,點樣係冇人睇的情況之下,都仲可以唔使執粒。

我都很明白認同「反書展垃圾化」的主張,很悲哀的是,我們卻要用到一個不成理由的理由,才可以引起社會的共嗚,才令大家注意到原來書展越來越垃圾的現實。

反完o靚模之後,多數的市民繼續睇明星,繼續睇 CCTVB,就算係睇文字書,都只不過係繼續睇通俗的「潮書」,例如幾年前果本「窮爸爸、富爸爸」,例如果本咩「地球是平的」,這就是我們社會,永遠只會一時衝動與感動,到頭來卻轉眼成空的原因。

只希望大家反o靚模,真的是認真討論書展的質素,而唔係變成明光社式的自我審查與規管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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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作家、大作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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