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世俗主義的思想盲點….

February 28, 2009 at 12:34 pm (Athiesm, hong kong) (, , , , , , , , , , , , , , , , , , )

(轉載自: http://euler.truthbible.net/index.php?entry=entry090227-035644)
(拾人牙慧,我不用去都可以想出來。
性文化學會是反攻我提出的政教分離法主意,
反基者,請繼續進攻!)

A. 因為世俗主義中無絕對性,無法建立一套不可質疑的價值觀,「導致」世俗社會不談道德,社會失去道德權威,相對主義橫行,形成universal skepticism;
(基督教神學同樣是無法建立絕對道德權威,因為聖經自相矛盾之處極多,解來解去解不完;再者,如果道德權威的絕對性建立在自然世界之外,同樣要人詮釋,同樣可以用來作惡事,如此是不是道德權威的絕對性呢?)

B. 因為A,所以社會人人只重視享受,拜金主義橫行,「導致」不少社會問題出現,無法保證社會中的公義,不公義的社會是人間地獄,環境保護的災難;
(不見得聖經中的政教合一猶太政權比世俗政權公義,另外,中世紀之所以被稱為黑暗時代,和基督教的前身天主教的政教合一有莫大的關係。
資本主義才是環境保護的災難!)

C. 因為B,世俗主義並不是真真人道的思想,因此無論發展出什麼的政治/經濟制度會「導致」人的異化,令人失去基本的尊嚴,人的尊嚴必須建基在絕對性道德之上。
(無論發展出什麼的政治/經濟制度,可不可以例10個例子出來,再說它的利嫳?
什麼叫世俗人類主義(Secular Humanism)呢?)

D. 宗教和政治難以絕對分離,不理社會時事的宗教形如自閉,沒有生命力,違反宗教本身的使命感;同理,政治家如果完全沒有宗教帶來的使命感,很容易做出短視自私的決定,只求一屆受人歡迎,把問題留給下一屆。香港的目前的社會問題,正是在於政府中的人沒有宗教的使命感,而在世俗社會各人又只用自己的利益去計算, 因為太世俗化,沒有宗教的向心力。
(因為難以分離,所以保持分離才可貴;同理明光社做的事也是只求現在受基督右派歡迎,不理對社會的影響,香港的問題核心: 普選!)

E. 再者,依據基督右派經典: 分離宗教及政權的牆,「原意」只是保護宗教免受政治的侵害,因為美國立政教分離法的原意是防宗教自由被政治損害,而不是宗教去損害政治。政教分離法的一個大壞例子是無神論的中共國,因為政教分離,所以禮崩樂壞,道德淪亡。
(我想看看現實中有沒有如此的牆;另外,如果美國立政教分離法的原意真是如此,則我以為香港更需要立一條政教分離法來保證脆弱的民主過程不受宗教勢力的干擾。
無神論和宗教自由並不排斥,而且中共國最大的問題是不民主/不文明的政治政制;同時,無神論的中共國中基督教徒為數也不少,是不是中共國的基督教徒愈多,中共國的道德愈好?)

F. 就算有再好的政教分離法,政治宗教始終無法完全分離,要執行起來會有技術困難及增加社會的爭拗。因為政治是衆人之事,處處皆有政治,教會之內當然會有;另外,宗教是人的精神生活,後現代社會的人際關係疏離,所以比以前更需要宗教,因此新紀元運動才會興起。你是不是叫有宗教信仰的人不要參與政治?
(新紀元運動代表基督教的失敗,政教分離代表不以宗教的理念去決定政治,然則事實上要清楚區分兩者有時會很難,同理,要清楚區分色情和藝術會有執行上的困難,因此明光社為什麼支持收緊淫審條例呢?
另一問題是: 例如蘇穎智隨時可以號召幾百人去圍立法會,不知社民連可不可以號召幾百人去圍明光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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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記「宗教霸權—家暴條例」座談會

February 28, 2009 at 12:32 pm (hong kong) (, , , , , , , , , , , , , , , , , , )

(轉載自: http://euler.truthbible.net/index.php?entry=entry090227-021231)
因為內容太多,只選重點,而祟基神學院也會把內容上載到網站以便各位欣賞,我寫的當然是我的角度,不會扮客觀,我是參與者不是記者,因為住的地方距離它遠,而在巴士站莫明其妙的等了近半小時,所以當然是遲到了,我已提早了兩小時離家,六時前已吃完飯,依然遲到,真是他媽的!因此我被迫坐在其他與會者,而不是和反宗教右翼霸權並排。

原來由火車站走路到祟基神學院不是一段短路,而是長長的斜路加上我沒有方向感,遲上加遲,幸好中途有好心人仕指引,還有兩位剛剛由祟基神學院出來的女學生, 總算找到它,當時心想: 要不是要到場聲援反宗教右翼霸權關注組的主席,不如用舌戰基督右派的口才去說服她們今晚和我一箭雙鵰,一皇兩后?

(我是故意把自己寫成好色,如此基督右派更加可以對號入座,把所有反對它的人,包括自由派基督徒描寫成色情狂。故此,我昨晚去的不是座談會,是淫亂派對!150P男女雜交,可惜只在思想上!)

說舌戰是過譽,根本沒有舌戰,真為性文化學會可憐,保守派基督徒被自由派圍攻,同室操戈;當然,換了是由保守派基督徒主場,就會輪到是我們被圍攻。在某意義上,自由派基督徒是為保守派基督徒欺淩的同性戀者/弱勢社群如受虐婦女出了一口氣,為公義出了多少力。

然而,所謂圍攻其實亦是相當溫和及有風度,我不以為保守派基督徒會以同樣溫和的手法和言辭對待自己的同門:自由派基督徒,當是由保守派基督徒主場時。

崇基的同學預備得比我們還充足,我本來以為看了六篇家暴條例的分析就夠了,想不到有同學提出了依性文化學會邏緝,同樣要改名的二十多條法例,性文化學會的理由根本不是理由。

其實我想問而未問的問題是: 家庭暴力條例關「性文化」學會什麼事?性文化學會不是要關心一下香港及世界性文化的嗎?我想知性文化學會為香港及世界性文化做了什麼工作?現在香港流行的性文化是什麼?一夜情的性文化是怎樣的?一夫多妻/一妻多夫/換妻/換夫的性文化是怎樣的?同性戀性文化又是怎樣的?香港人的性文化和97年以後的社會/ 經濟/政治環境有什麼關係?注意我想問的是性文化而不是性倫理,性文化的本質和內涵是什麼?如何因不同地區的文化及社會環境不同而異?

既然性文化學會要求家庭暴力條例改名,為什麼它自己又改一個合乎自己職能的名?家庭和家居的相差,遠不及性文化及性倫理的相差,如果它自己不重視名稱代表內涵,何解它又要求香港特區政府注重法例的名字多於內涵?

可惜我沒有問,我是第一個發言人,連發珠了三炮,可能是該日罕有的無神論份子,而它居然可以容我。

我的問題有個引言,當然是它無法回應的,如下:
我十分佩服性文化學會及基督右派如此重視我的言論,因為自從我日日攻擊基督右派和建制派的政黨「政教合一」以來,星期二立刻找了曾爭取普選的朱耀明牧師來伙拍以保守聞名的關啟文,另外,今天關啟文不出席,又找了一個曾和我一同在2003年為反對23條包圍立法會的墨先生,如是者,我的網誌真的為香港民主運動作了不少貢獻。

(要是我再罵兩罵,性文化學會主席關啟文會年年參加六四燭光集會,天天操上中共國首都爭取普選了,你信不信?
其實問題不是在他們的成員曾經爭取過民主和普選,而是他們因為成了既得利益者,所以現在做的是正正是自打講巴,違反公民社會的核心價值。
而明光社和性文化學會會不會像反同性戀者一樣,賣十天廣告在各大報紙頭版爭取普選,廢除小圈子選舉,爭取中共釋放民運份子及要求中共國把地下教會合法化,爭取中共國國民的思想自由及宗教自由?如果這是主次及資源不足的問題,是不是社會公義,弱勢團體如性工作者,釋囚及同性戀人仕的權益都不及同性戀的「公共衛生危機」重要?
不要拿基督教其他團體做擋箭牌,我說的是明光社及性文化學會,你做的事令我懷疑性文化學會根本是一個反同性戀的團體。)

1. 明光社賣了廿天廣告去把同性戀描繪成公共衛生危機的事?
2. 基督教學校強迫學生家長簽回條支持收窄淫審條例的事,如果這算是基督徒的意見自由和公民權,要是倒過來馬克思主義者的學校要強迫學生家長簽回條支持廢除基督教,又是不是馬克思主義者的意見自由和公民權?

1. 做人千萬別像關啟文,他明知是烽頭火勢,又身處敵陣,自己不上陣迎戰,卻派另一位同事來,或者太性文化,因為代表了不負責任,和在自己盟友有難時逃之夭夭。他的回答是:此事都只關明光社事,完全不關性文化協會的事(可不可以有網民查證一下,廿多天的廣告聯署有沒有它?)

2. 沒有回答,顧左右而言他。

他於其他重要問題的回應:
A. 明光社及基督右派陣營不佔民間團體出席家庭暴力條例的80%,亦沒有一餅三十魚的表達意見,同時,因為各人的身份不同,所以同一人出席數次不出奇,再者,其他團體也有這樣做(不過沒有列明是這一些團體和它如何分身?)。

離開時召開了一次小型的會議,邊乘火車邊胃痛,回到家時已近12時,真的很早。

順道拿了一本「天使心」月刊回家,不提也罷,不是智慧設計論就是家暴風雲,當然完全只有基督右派一方的觀點,暫時擱筆,否則今晚12時也寫不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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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方潤:眼前鬼卒皆為妖

February 28, 2009 at 10:59 am (hong kong, Politics) (, , , , , , , , , , , , , , , , , , , , )

[眼前鬼卒皆為妖]

如果不是要剪報,我不會讀星島的。怎料一剪報就見到篇妖文﹕

〈家暴條例為何不可改名? 〉—梁美芬 立法會議員 19/2

近日,有意見把反對《家暴條例》修訂的言論,上綱上為「宗教霸權」,這種說法並不公道亦不確切。

(的確不確切,因為單單「宗教霸權」根本不足以形容他們政教勾結的本質)

日前,張超雄在《星島日報》發表題為「上帝歸上帝凱撒歸凱撒」的文章,特別提到《家暴條例》修訂只可增加保護有「親密而持久的特殊權力關係」的同性同居人士;他既不贊成把條例易名為《居所暴力條例》,亦不同意擴大反暴條例至群居長者或同住人士。

無論是對一條法例進行修訂,還是新的立法,除了是要阻止一些社會上不受歡迎的行為外,還是要把一個新訊息帶給社會公眾,而大部分公眾人士是沒有法律背景和知識的。

(面對一群不懂法律的公眾,究竟你會選擇向他們解釋清楚、解到明為止,還是跟他們「癲埋一份」﹖梁美芬選擇了後者。)

筆者認為,把「同性同居關係」或「異性同居關係」列為「猶如適用於婚姻一樣」,或在《家暴條例》內被視為「配偶」,「可能」除了一些同志支持者之外,對於 一個普通人來說,很容易就會將其理解為一個婚姻的關係;再者,從法律的角度,「配偶」這詞清楚地表示「Lawful Husband or Wife」的意思,「婚姻居所」(MatrimonialHome),在法律上完全等同於一個婚姻關係的居所,若將來要分產,法律上該如何處理呢?

(如果不是這幫人四處散播謠言的話,我不相信有那麼多人會產生這種誤會。
連「猶如」和「等如」也分不清的人,建議他們回去小學重讀中文。係咪小兒科,原來牧師、大律師中文重差過D細路哥﹖
甚麼叫「猶如」﹖用得上「猶如」的就不可能是「等同於」啦﹗你會不會說「王老五猶如單身漢」﹖﹗)
(最後一句只是用法律術語放煙幕,「同性同居」和「配偶」根本是兩回事,這條例哪裡說同性同居等於配偶﹖連異性同居也不算配偶啦,梁美芬除了「等同胡扯」之外還可以算甚麼﹖)

二十年前通過了不合理的定義,政府和支持修訂的議員稱那並非他們的原意,即將同性戀婚姻,或異性同居關係,列入為事實婚姻的關係。即使他們如此聲明,卻並 不等於現時這個問題浮現出來,是不可讓人討論、批評或提供意見。再者,任何人憑良知說出事實,就被謔稱為「道德塔利班」,有人更加胡亂使用所謂「忽左忽 右」,連家庭問題都要用「左右」來區分。恐怕發表這類言論的人應該反思一下,究竟他是真心想協助社會大眾達到共識,還是不想有任何共識呢?

(在梁美芬眼中,那位幫她助選的蘇穎智牧師,一定是憑良知說「條例會令大學生變養鴨一族」吧﹖「究竟他是真心想協助社會大眾達到共識,還是不想有任何共識呢?」,唔,這句真的耐人尋味,可能是夫子自道。)
(又,李天命式反問﹕對於家庭問題的立場「為何」不可以左右區分﹖)

名稱、定義與範圍稍加修改

筆者曾與一些同志朋友談過,他們很多都表示不介意法例上是否用上「家庭」這個詞,反而最希望盡快得到「反暴力」的保護。

如果大家真的能達成共識,讓同性同居關係包括在「反暴力」的運動當中,筆者認為在技術上並不困難,只要從名稱、定義及範圍上稍加修改就可以。有人指這次並 不是討論同性戀婚姻應否合法化,這說法只是「掩耳盜鈴」。有部分論者反對修改條例名稱至《居所暴力條例》,堅持不應包括一些有特別需要的同住人士,我實不 敢苟同。筆者想起本港年前曾發生過的一宗恐怖的案件︰一名男性租客因被追租,回家時揮刀斬死女戶主,她只有幾歲的兒子因捨身擋刀救母被斬死,只剩下一名年 幼、需要接受心理輔導的女兒活下來。這宗悲劇至今仍然歷歷在目,試問該類型的同住關係組合,若屋主早已發現租客情緒有異,她與男租客亦沒有「親密而持久的 特殊權力關係」,但她希望受到反暴力條例保護,社會為何要拒她們於法例的大門外呢?

(「只要從名稱、定義及範圍上稍加修改」,即係等於重新開始立法程序囉﹗呢句簡直令人諗起廣告話「一千蚊一年,每日都只係兩個幾﹗」)
(既然這次修訂在法律上不等於為同性婚姻開路—我相信梁美芬自己也不敢這樣說—那麼就算有人想爭取同性婚姻,「鈴」既不在,何以盜之﹖)

筆者想指出,在《家暴條例》提到的「MolestationOrder」、「ExclusionOrder」及「Injunction」,並不是單單給予 一定要有親密關係的人。我們期望把條例的保護範圍設得更廣泛,令長者和同住租客同樣受到「反暴力」保護。張超雄先生形容這個做法是「一眾道人士另闢戰 」,這種形容實在令筆者非常失望。將家暴條例改名並擴大保障範圍至更多不同人士,有何不妥?難道群居長者、同住租客就沒有人權?

(正如在下上次表明,想加入其他人士本來不是大問題,可以先通過保護同性同居,然後立即開始研究討論擴大保障。問題是有人想借「擴大保障」為幌子,玩「拖延表決」為實。)

欲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

筆者認為,那些反對改名的人最在意的,其實正在於那個「名稱」。他們寧願犧牲部分同住人士的權益,也要爭取保留「家庭」之名。因為一旦《家暴條例》的名字 被刪改,爭取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工夫就白費了。同性戀行為在港早已合法,是次反暴力條例修訂的核心其實是要將同性同居關係列作家庭及配偶的定義,此乃觸動全 港市民的家庭價值觀,並不限於宗教之爭。

(只是對於那些把「家庭」和「婚姻 / 配偶」視為等同的人,才會覺得有威脅吧﹖
教會同樣反對同居,但他們不怕「異性同居當婚姻」而只怕「同性同居當婚姻」,就已經是歧視同性戀的最佳證明。之後再加插甚麼「擴大保障」的幌子,也不過如她所言,是掩耳盜鈴罷了—掩「公眾關注歧視」之耳,盜「不讓同性戀者有任何法律保障」之鈴。)

註﹕該報26/2亦有標名「宗教霸權關注行動SamuelChan」的〈公眾對家暴條例的誤解〉予以反駁。唯獨有一點錯的是,梁美芬絕非一般的「公眾」,她是個大律師兼法學院教授。所以法律謬誤出自其口,絕對與專業所需之水平不符。與醫生為求賺錢胡亂叫人開刀的失當同級。

延伸報道﹕梁美芬反對家暴條例修訂

又﹕ 在舊文中,曾有看倌給予「I wonder who is actually delaying the legislation process.. If the 同性戀 agree to modify the wording of the law then everyone is happy! 」的回應,這完全是受到那幫混混的誤導所致,當時解答如下﹕

我諗你真係搞錯左,家陣唔係淨係改個法例名做「家居暴力」或「家庭或家居暴力」咁簡單,某些宗教人士的要求(例如要求加入保護其他關係),實質上等於要重新擬訂。
何況,條例之所以一開始就叫「家庭暴力」,係因為家庭唔一定一齊住(例如已婚者分居、同居者分手),就算分開住都有保障。如果改做「家居暴力」,咁係咪淨係同住先保護﹖定係宗教人士「天真」到改兩隻字就當和數﹖(裡面果D「同性戀猶如家庭」依家又唔驚啦﹖)

法例唔係淨係玩字眼架(雖然玩字眼係法律界慣技),每條條文都係互相關連,唔係你話求其某一條改幾個字就算,郁一個字就可能有好多野都會影響到。
淨係「家庭」同「家居」,都已經涉及不同的立法意圖。要改唔係唔得,但係裡面好多條文都要跟住改。所以等於要重新開始立法程序。

如果以「擴大保障」來拖延同性戀者應得的法律保障,背後動機已昭然若揭。
法諺有云﹕遲延的公義等於不公義。保護同性戀者的條文已擬好,而擴大保護的條文根本未開始談,兩者不可同日而語。

延伸閱讀﹕林振豪﹕家庭關係與同住是兩個概念

那麼為何《家庭暴力條例》20多年來無人質疑?很明顯,家庭關係不必然是婚姻的延伸 ,而「男女同居關係」早已被社會理解為其中一種家庭關係形式。異性同居伴侶作為家庭關係形式相安無事,同性同居伴侶作為家庭關係形式便大呼小叫,這不叫歧視叫什麼呢?

(給教徒的後話﹕果句「君不須防人不肖,眼前鬼卒皆為妖」,話唔定係上帝借車公廟支籤話你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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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基督右派的詭辯藝術

February 28, 2009 at 10:56 am (Uncategorized)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轉載自: http://euler.truthbible.net/index.php?entry=entry090226-225616)
希特拉是文字魔術師,基督右派更是師承他的「光榮傳統」,要建立它的霸權,當然不可明刀明搶,而是要麻醉一般人的心智,在不知不覺間把宗教議題化成公共議題,把道德問題化成社會問題,引起公衆恐慌,達到它背後的政教合一的目的。

荒 謬的是,它如此的手法才正正是令社會不滿的地方,要是如果明光社明擺着它是建基於它所詮釋基督教精神來行事,社會反而可能更容易接受,但是自CUSP一事 開始,明光社是極力否定它和基督教有關,因為它是身處「文化戰爭」中,認為只要一提基督教,便會立刻被世俗主義者圍攻致死,敵我分明。

我分析了以下一段時代論壇的報導:

http://christiantimes.org.hk/Common/Rea … ig5_hkscs#

第 二段是「反宗教右翼霸權關注組」的訴求,以後每一段都是反駁我們,凡是文章,結論比起首重要,當中的預設了是我們年輕/天真/理想化,有熱情但無智慧, 提出的東西狗屁不通,只是受人誤導,所以基督右派要包容我們的愚蠢及不理性,多作溝通,消除誤解。留意一下主調和中共說異見者都是一小撮一小撮被誤導的人 有什麼分別?

(朱耀明牧師則慨歎,自己當年爭取興建東區醫院爭取了十年,爭取單身人士可申請公屋則爭取了十五年。參與社運的人,不應只著眼於一時成敗,以為自己的聲音必可改善現況。更成熟的做法應是著眼長遠,想想怎樣能說服別人)

為什麼找朱耀明而不是其他人?
因為朱耀明是支持全民普選人士,不單在教徒中,就是在一般世俗人心目中也是道德高尚的人仕,所以無論說什麼都容易服衆。
相比他爭取普選多年,我們不成熟,朱耀明爭取成功反照我們急於求成,凡事不想清楚後果,只計一時意氣,為踩場而踩場,毫無意義。我們無理,不能有方法長遠說服人,所以才踩場,標籤我們為衝動的年輕人,要同情加可憐,一堆蠢材。

(兩 位講員及台下其他參加者均有回應。關啟文對秦晞輝表示欣賞,因他只是中七學生,但已十分關心社會,且勇敢地發起行動。但他認為對方口中所講的「霸權」和 「輸送利益」等是用詞過激:「我們沒有司法權力,也沒有警察支援,約局長見面也沒人理睬,如何稱得上霸權?而利益輸送就更是嚴重指控,提出時應列舉具體事 例──誰人提供了甚麼利益給誰?」)

關啟文對秦晞輝表示欣賞,有2點:
1. 罵人前先讚一讚,對方才會比較容易接受你的批抨;
2. 罵人前先讚一讚,是做給在場的觀衆看,表示自己的風度;
3. 為什麼欣賞秦晞輝天真熱情,關心社會,是為以下攻擊我們「只準自己關心社會,不準基督教徒關心社會」留下伏線,其實他是討厭滋事者的。

政教勾結是無理,無證據,為什麼不列平信徒中廣為流傳的基右和民建聯過從甚密的事,如梁美芬和蘇穎智的事?我們是一班造謠生事的人,沒有證據胡亂罵人。

用詞過激—激進份子,滋事份子,我們打壓宗教自由,但他們聚衆在立法會外罵民意代表,卻又是「溫和地」表達訴求?

宗教右派的標籤是亂扣帽子,我們是不是文革份子,他們不是宗教右派,還有誰是宗教右派?另外,把所有參與2.15遊行的自由派基督徒說成是出走信徒,是不是在扣自由派基督徒根本不是基督徒的帽子?一直以來,基督右派又有沒有扣我們是性解放派,是淫亂派的帽子?

(其 他台下人士則認為,教會舉辦集會和參與聽證會,以至學校呼籲學生家長支持一些東西,都是公民社會中的常見方式:「當年也有學校動員學生支持八九民運,這又 是否不應該?」至於學校「強迫」家長簽回條,有發言者笑言:「『強迫』的講法完全脫離現實,現在究竟是學校怕家長多些?還是家長怕學校多些?」至於「宗教 右派」的標籤,有發言者認為大家不應因立場不同而亂扣帽子,這樣雖能「爭一口氣」,但卻扭曲對話語境,窒礙和平理性的溝通。)

其他台下人士,而不是台上人仕,作者可以肯定沒有台上人仕嗎?
意即我們是孤家寡人,基督右派吾道不孤,回條事件原來只是公民社會中的「常見方式」,另外為什麼特別提89.64呢?

因 為此一件事把他們放在道德高地,暗中反駁基督教左派和我們一直的指責: 它和反民主,反自由,反人權的政權勾結,而大部份與會者都不會否定學校應參與此件事件,不過六四大屠殺是中共明明白白的在殺人,把它和淫審及家暴條例等放 在一起,是引喻失義;前者不論是基督教徒與否都會齊聲遣責,是世俗道德和宗教道德合流的地方,潛台詞就是後者其實可以代表前者,所以以後的任何事都只用前 者好了。

忽略了是事件的本身令世俗道德和宗教道德合流,卻不一定代表它們以後在每一件事上的意見都是一樣;而淫審及家暴條例事件的性質和六四屠殺是差天共地,於是,因此世俗道德和
基督右派的「道德」就起了衝突,前者是普世價值,爭取的是全中國的民主和自由,中華民族的前途和未來;後者是在基督教已有的政治特權上爭取「基督教在政治上比其他公民更平等」,我想問作者是不是中國人?配不配稱作中國人?

完 全不提回條事件出問題在於它的手法,潛台詞是我們只針對他們關心社會,因為他們是宗教團體,我們打壓宗教團體關心時事,只準自己關心時事,是雙重標準, 骨子裏就是反基督教,不容基督右派干政,就是剝削他們的公民權,因為基督教徒和中共一樣,有被逼害心結,因此用此來作動員最有效。

老實說,要是基督教一如時代論壇的社評一樣,大部份/整體都走基督右派的路線,認同它的立場,我當然要反基,因為反基就是反基右,要是沒有基右,反基也反不成。

強迫的例子更是十萬九千里遠,用家長的回應來代替對「他們的手法」的質疑,家長如何處理和校方出回條是兩件邏緝獨立的事,把它們混為一談,是用後果去否定原因;
再者,是它「理所當然」說沒有效果,到底有幾多封回條因此成了反家暴,撐淫審的「民意」,我們無法得悉,作者自己有沒有去查證,還是信口開河?
如果後果可以去否定原因,是不是下次又可以有新花樣,由老師帶領學生在立法會門口「觀賞」,在立法會內作「公民教育」什麼叫家暴條例?在中文堂練習寫投訴信?在美術堂創作嘲刺自由派的漫畫?不如再在公民教育學一下什麼叫「社會運動」及「公民抗命」?

其實更有趣的是,關先生如果和該校沒有任何關係的話,理應由該校自己出來澄清,何用不知情的他人代勞。要是他是剛剛d才知道的,何解詭辯又如此周到?你叫我怎樣相信該校不是受基督右派指使而「自發行動」,這是社會良心還是基督右派的政治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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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家庭暴力條例(6)

February 28, 2009 at 10:52 am (Uncategorized) (, , , , , , , , , , , , , , , , )

(轉載自: http://chhung3.blogspot.com/2009/02/6.html)
(因 為香港特區政府沒有立例禁止基督右派存在,如此會嚴重衝擊我們的公民價值,所以香港特區政府不單豉勵而且熱愛基督;明光社不是反對無神論,而是反對任何染 有無神論病毒的一切思想/行為,因為沒立例禁止,所以香港特區政府不單豉勵而且熱愛不單是無神論,最好是無政府主義;我們不是反對反對基督右派的存在,只 是反對基督右派!)

原本是打算就此擱筆的了,但之後才發現原來鼎鼎大名的蔡志森還沒有登場,像讀《三國》而欠劉關張一樣,實在過意不去,唯有繼續寫下去。

蔡志森代表的明光社,跟性文化學會聯署一份意見書,共五頁,大家可自行下載參考。蔡先生兩分鐘講話內容如下:

「我 地希望維護婚姻同埋家庭制度,亦都希望用適合嘅,名正言順嘅方法保護所有受到暴力對待嘅人士。我地希望改革家庭暴力條例聯盟呢唔好以捆綁式嘅方法強行要其 他關心家庭暴力嘅團體一併要接受將同性同居者納入開宗明義,保障婚姻,或者尤如婚姻關係嘅家庭暴力條例。另一方面,我地重申,只要有關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居 所暴力條例,以及係內文入面清楚講明保障埋婚姻以外嘅同居或者親密關係,唔會令市民認為政府間接承認同性婚姻,或者係另立一條嘅條例,保障所有同居一室, 有親密關係嘅人士呢,我地都唔反對嘅。我地並冇反對任何受到暴力對待嘅人士,包括同性同居者,希望大家呢唔好再抹黑我地。如果一d團體聲稱唔係要暗渡陳倉 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埋下司法覆核嘅伏線,只係要保護受到暴力對待嘅同性同居者,但又堅持唔肯將條例改名或者另立條例,你地係欠市民大眾一個解釋。亦都要為有 關條例修訂可能被拖延負上責任。最後我地希望政府同埋各位立法會議員,係討論一d極具爭議嘅社會問題,又突然作出修改,例如好似今次突然將同性同居者納入 呢個家暴修例之前呢,應該先廣泛資詢社會各界嘅意見,包括一d呢可能同你地唔同意見嘅人,希望大家都能夠重視呢個社會上面唔同嘅聲音。」

不得不說蔡志森為人雖然無恥,畢竟演說技巧還是比一般人高的,至少不會像蘇穎智和蔡永求一樣錯漏百出。

>>我地希望維護婚姻同埋家庭制度,亦都希望用適合嘅,名正言順嘅方法保護所有受到暴力對待嘅人士。

好 一個「名正言順」。老實說,這個蔡志森有一點是值得誇獎的,就是他誤導群眾的技巧,是比一般人高的,例如「維護婚姻及家庭制度」這一點,沒有人會不認同 的,「用名正言順的方法保護受暴力對待的人」亦一樣,一開始開宗明義說一些「阿媽係女人」大家都會點頭的事情,非常聰明,但仔細想想就會發現問題所在:

立法保護受暴力對待的同性同居者,很不名正言順嗎﹖很不適合嗎﹖就算閣下認為所引用條例並不適用,也不至於要牽扯到「名正言順」這麼嚴重吧﹖

而且必須留意的是,這個公聽會是原意是聽取各團體對修訂的建議,但這個蔡志森的整篇發言,是明光社「對支持修訂的團體的意見」。要留意的是這句「名正言順」,語意其實是在指摘其他支持修訂的人士都是名不正言不順,喂,總不會全部支持修訂的理由都是「名不正言不順」吧﹖

而 明光社所理解的「名正言順」四字可以由他們提供的書面意見中清楚看到:「所謂名正才能言順,如果香港市民普遍不贊成同性婚姻,政府實在不應在現在的處境下 倉猝將《家庭暴力條例》的涵蓋範圍擴闊至同性同居者」。原來所謂名正言順,說到底,還是因為大部分市民支持,說到底,還是用民意要脅政府。聖經我讀得不 熟,我只略懂孔孟之道:「自反而不縮,雖褐寬博,吾不惴焉﹖自反而縮,雖千萬人,吾往矣。」。我國古代聖賢雖然亦尊重民意,但絕不會盲從民意的,而是凡事 以理為先,這是孟子的思想。當然,這位蔡先生應該是不屑一顧的了,他們說他們凡事都以聖經為依據。

嚴格來說,他比甚麼蘇穎智蔡永求更文不對題,但他技巧好,而且著名,保守基督徒的柱躉式中鋒,尤其碧咸之於英格蘭,施丹之於法國,不提他實在難以向各位球迷交代。

>>我地希望改革家庭暴力條例聯盟呢唔好以捆綁式嘅方法強行要其他關心家庭暴力嘅團體一併要接受將同性同居者納入開宗明義,保障婚姻,或者尤如婚姻關係嘅家庭暴力條例。

說得真好。到底是誰在書面意見書中建議「擴大家暴條例的保障範圍至其他居於同一屋簷下的人士」,還要將這句bold兼underline的﹖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是捆綁,加入其他同一屋簷下的人士就不算是捆綁了,請問道理何在﹖

而 又是誰建議「政府亦可考盧將《家庭暴力條例》的名稱改為家庭及同居暴力條例」的﹖為甚麼這樣就不是「強行要其他關心家庭暴力嘅團體一併要接受將」其他沒有 婚姻關係的人士納入原本是開宗明義,保障婚姻,或者尤如婚姻關係的家庭暴力條例﹖甚至將《家庭暴力條例》改頭換面,變成所謂的《居所暴力條例》﹖

古有五十步笑百步,今有百步笑五十步,說蔡志森這個人厚顏無恥,是沒有冤枉他的。

>>另一方面,我地重申,只要有關條例改名為家庭及居所暴力條例,以及係內文入面清楚講明保障埋婚姻以外嘅同居或者親密關係,唔會令市民認為政府間接承認同性婚姻,或者係另立一條嘅條例,保障所有同居一室,有親密關係嘅人士呢,我地都唔反對嘅。

這又是另一個詭辯。這位蔡先生指出要明光社接受用家庭暴力條例保障同性同居者,需付合以下兩項中的至少其中一項:

1 將條例改名,並在條例中清楚列明此條例包括婚姻以外的關係
2 另立條例

在下敢問一句:這跟反對原本的條訂,有甚麼分別呢﹖於不反對之中反對,蔡先生的說話真有禪意。

>>我地並冇反對任何受到暴力對待嘅人士,包括同性同居者,希望大家呢唔好再抹黑我地。

明 光社一個基督教團體不反對同性同居者﹖基督徒不是一直說「聖經說明同性戀是不被允許的」嗎﹖蔡志森你一定是在說笑話。你蔡志森不反對同性同居者,但你反對 同性同居者爭取他們應有的權利,反對同性同居者的抗爭(下有詳述),如果這樣還不算是反對同性同居者,我是不知道「反對」這個詞語的正確用法了。

>>如果一d團體聲稱唔係要暗渡陳倉為同性婚姻合法化埋下司法覆核嘅伏線,只係要保護受到暴力對待嘅同性同居者,但又堅持唔肯將條例改名或者另立條例,你地係欠市民大眾一個解釋。亦都要為有關條例修訂可能被拖延負上責任。

其實如果某些團體聲稱不是歧視同性戀,而又堅持要將條例改名或者另立條例的話,其實他們亦欠市民大眾一個解釋(不是解釋為甚麼要改名,而是解釋他們這樣建議為甚麼不是歧視同性戀),亦要為有關條例修訂可能被拖延而負上責任。

張建宗局長在公聽會開始時已經清楚解釋了修訂原意和相關的法律問題,你又要他們「再解釋」。然後別人應允你的要求「再解釋」了,你又指他們「拖延修訂」,然則整件事中最正確的,就是蔡志森本人了。

再講,又是同一個問題,現在到底是誰在拖延修訂呢﹖別再含血噴人好不好﹖

>>最後我地希望政府同埋各位立法會議員,係討論一d極具爭議嘅社會問題,又突然作出修改,例如好似今次突然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呢個家暴修例之前呢,應該先廣泛資詢社會各眾嘅意見,包括一d呢可能同你地唔同意見嘅人

又到教中文的時候,修改就修改,不要「作出修改」好不好﹖你蔡志森還是傳媒出身的,唉……

而 且所謂「突然修改」又是另一個含血噴人的例子。事實是議員和團體用了近兩年的時間去討論修訂的細節,並於08年6月18日通過07修訂案和通過會於新一個 立法年度將同性同居納入保障範圍。你話人「突然」﹖好像是人家討論了兩年,將近結尾的時候,你們才「突然」發難。然則這兩年以來,貴寶號到底是在做甚麼的 呢﹖

還有那句「應該先廣泛資詢社會各界嘅意見,包括一d呢可能同你地唔同意見嘅人」,重點不是政府有沒有資詢各界的意見,閣下認為政府沒有資詢貴明光社的意見才是實話。

問題來了,修訂家庭暴力條例,干你明光社鳥事﹖你又不是相關團體。

>>希望大家都能夠重視呢個社會上面唔同嘅聲音。

這句說話請閣下留著自用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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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家庭暴力條例(5)

February 28, 2009 at 10:51 am (Uncategorized) (, , , , , , , , , , , , , , , , )

(轉載自: http://chhung3.blogspot.com/2009/02/5.html)
(此人是有價值無邏緝的,因為他示範了如何把歪理說成正理,亦即以後有人姦淫擄掠他一家人,也是活該的。別問我中間是什麼邏緝,我是向他學習的!)

上次研討完那個性文化學會的意見(在它還沒有改名之前,姑且繼續這樣稱呼吧),大家應該留意一個現象,就是大部分團體反對修訂的同時,都會以「修訂未能顧及所有人士」為藉口,然後要求改名等等。

當然,聰明的你會問「為甚麼要保障更多人士,不是先討論法律條文,而是先討論法律名稱﹖」。這種簡單的問題我就不回答了,以免侮辱了大家的智慧。

今 天選研的是教師關注組的尹永勤的說話,其實如果大家有留意當日的社團出席名單,就會發現原來香港是有很多無聊組織的,例如會有家長關注組,然後是教師關注 組,屯門一個,葵涌一個,油尖旺又一個,山頭林立,然後又逐一上來立法會公聽會講意見。明明是一個組織,硬要分成三十個然後分三十次宣讀同樣的意見。

全文如下:

「有 關家庭暴力條例提出進一步修訂,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嘅涵蓋範圍之內,我地基於以下幾點提出反對。現時,香港嘅法例係並唔承認同性婚姻,若果將同 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只係會令到市民大眾誤以為政府已經承認同性同居者尤如家庭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作為老師嘅我地,必須將正確嘅家庭觀念教導學 生。同時,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嘅婚姻制度係香港嘅核心價值,具有社會同識嘅。若果受到破壞,日後對學生進行價值教育嘅時候,就會有好大嘅影響。家庭嘅功能 係對社會非常重要嘅,例如促進個人成長,實現男女愛情,為孩子提供呢個社會化嘅最佳地方,確保社會同埋文化嘅承傳。容許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涵蓋範 圍之內,係會做成學生係性別角色上面產生混亂,對佢地嘅成長發展係具有呢個嘅關鍵性嘅影響。同時,老師亦都會係呢個教學上面遇到好多難以解決嘅問題,包 括,家庭作為繁衍後代呢個功能,係會面對極大嘅衝擊。咁樣,無疑就係間接鼓勵下一代成為一班唔負責任嘅人。最後我地係反對任何暴力行為,我地更加反對將同 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

書面意見與以上講辭幾乎相同。

坦白說,我不知道這個姓尹的到底是不是教師,如果是的話,我大概就能明白為甚麼現在香港的教育水平是如此高了。

我希望這位姓尹的不是教中文科的。還有,我希望這篇講辭能夠在他任教的學校貼堂。

> >有關家庭暴力條例提出進一步修訂,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嘅涵蓋範圍之內,我地基於以下幾點提出反對。現時,香港嘅法例係並唔承認同性婚 姻,若果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只係會令到市民大眾誤以為政府已經承認同性同居者尤如家庭關係,間接承認同性婚姻。

在下之前利用set theory解釋過為甚麼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不等於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庭的定義,好像太深,很多人不明白。做一個思考實驗好了。

其 實所謂「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意思,本人理解為在處理民事暴力案件時「會以對待家庭的方式對待同性同居人士」。簡單而言,就好像閣下請客,對 待客人尤如家人一樣,跟客人說「當自己屋企得架喇」,但這應該不會令人誤以為這位客人真是閣下的家人吧,亦應該不會引致「間接承認他是家人」,然後當閣下 死後分家產,他亦理應不會因為一句「當自己屋企」就說要分一杯羮的。

道理就是這麼簡單,很難明嗎﹖

>>作為老師嘅我地,必須將正確嘅家庭觀念教導學生。

身為一個教師,原來當閣下教導學生何謂家庭的時候是會引用法律條文的。我是否應該稱讚貴校的法律意識良好,成為城中一時佳話呢﹖而且值得留意的是,很多所謂家長教師的團體,都是以「教導正確家庭觀念」為由反對修訂的,我是不知道香港甚麼時候多了這麼多法律學者和專家啦。

反對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是否會影響學生的所謂「家庭觀念」,我是不知道。我反而擔心這樣是否會影響學生何謂道德,何謂關心弱勢社群,還有何謂社會公義。

到底我們是應該因為擔心日後的法律爭拗而擱置能夠保障現在正在受暴力對待的同性同居者的法例,還是應該先修例保障同性同居者的法例而將日後可能發生的法律爭拗放後面﹖

孟曰:惻隱之心,人皆有之。

>>同時,一夫一妻,一男一女嘅婚姻制度係香港嘅核心價值,具有社會同識嘅。若果受到破壞,日後對學生進行價值教育嘅時候,就會有好大嘅影響。

「進行價值教育」,這尹永勤如果是教中文的,應該拉去殺頭。坦白說,本人實在很擔憂在這位老師手中的學生的前途。而且,原來現在學校教授價值觀,是會跟「通識教育」一樣開壇作法,特意開一個講題或科目來講,而不是潛移默化的,小弟真是孤陋寡聞。

我只是聽說老師又要教授本科又要做得多學校的行政工作,怎麼原來還有所謂價值教育嗎﹖閣下應該向傳媒反映,向教統局投訴,這樣我們大眾市民才知道閣下的辛酸嘛。

>>家庭嘅功能係對社會非常重要嘅,例如促進個人成長,實現男女愛情,為孩子提供呢個社會化嘅最佳地方,確保社會同埋文化嘅承傳。

「為孩子提供呢個社會化嘅最佳地方」,「社會化」是中文的人話嗎﹖而且一個人「社會化」,即是甚麼﹖抱歉,小弟中文學得不好,未能理解。

而 且,家庭或許可以促進個人成長(多麼官腔的中文),但我肯定學校是不會教導學生「家庭是用來實現男女愛情」的。到今時今日,香港的學生還要作那種「中學生 應否談戀愛」的文章,而且標準答案永遠是「結論是中學生不應該談戀愛」,寫相反意見的肯定會被同學中的陰謀論者形容為「肯定拍緊拖啦」,「係咪暗戀緊阿邊 個啫﹖」,你有膽告訴我你會教導學生家庭是用來實現愛情﹖

身為老師,應該誠信為本吧﹖

再講,若論「文化承傳」,君不知同 志間的親密愛好向有「龍陽之癖」之說嗎﹖雖然不是中國主流價值,但幾乎每個末代帝王皆有此癖好,亦不失為傳統文化的一部分,在我國四大名著的《紅樓夢》中 亦佔一席位。如果閣下真的關心中國的傳統價值,理應教導學生有關我國古代同性戀的歷史吧。但,當然,我又可以肯定閣下在「價值教育」的環節中,是提都不會 提的。

>>容許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涵蓋範圍之內,係會做成學生係性別角色上面產生混亂,對佢地嘅成長發展係具有呢個嘅關鍵性嘅影響

古有曹操挾天子以令諸侯,今有教師挾學生以令政府。當老師的,能夠凡事以學生為本,處處以學生的利益著想,言必學生,這位尹永勤老師實在是師中模範。

「學生係性別角色上面產生混亂」﹖原來學生連認識自己性別還要參考法律條文呢,而且是從「家庭暴力條例」﹖到底老師你是當我是白痴呢,還是當閣下的學生是天才﹖

>>同時,老師亦都會係呢個教學上面遇到好多難以解決嘅問題,包括,家庭作為繁衍後代呢個功能,係會面對極大嘅衝擊。咁樣,無疑就係間接鼓勵下一代成為一班唔負責任嘅人。

理 論上,現在社會中存在著計劃不生育的家庭,對學生認識「家庭作為繁衍後代呢個功能」,應該比法律條文帶來更大的衝擊吧﹖你怎麼不去立法會建議政府修例強制 夫妻生育﹖以「係呢個教學上面遇到好多難以解決嘅問題」為由,拖延保障同性同居者,這是甚麼價值觀﹖這是甚麼理由﹖這是「理」由嗎﹖請問「理」在何處﹖如 果有學生問閣下這個「難以解決的問題」,不知閣下要如何回答了。

為人師表,黑白不分,閣下的教育文憑是怎麼考來的﹖

而且,因為「家庭繁衍後代的功能受衝擊」,會導致「間接鼓勵下一代成為一班唔負責任嘅人」﹖又從另一個角度解釋:根據其書面建議,這個教師關注組所關注的是「承認同性婚姻」,然則,「承認同性婚姻」是會「鼓勵下一代成為一班唔負責任嘅人」了。

很亂是不是﹖帶大家遊了個大花園,其實他想說的是同性同居是一種不負責任的行為。當然,這種指責有何根據,這位負責任的老師是完全沒有提及的。我是很懷疑,如果他的學生讀了他這篇講辭,到底是會變得更負責任呢﹖還是會變得更不負責任。

>>最後我地係反對任何暴力行為,我地更加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

證明教師有時還是不能免俗的,依然要反對一下任何暴力,而且還要放到最後,即是甚麼﹖作狀表態政治正確嗎﹖

而 且呢,各位同學,留意一下句子中,連接詞「更加」的用法。正常的用法應該是「更加」之後所形容的東西,性質跟「更加」前形容的東西相同,而程度更加高的。 然則既然前句是反對「任何暴力行為」,後句反對的應該是比「任何暴力行為」更加暴力的行為,而這位尹老師告訴大家,這種更加暴力的行為就是「將同性同居者 納入家庭暴力條例」。

我是不知道這位老師如何從以上的邏輯替學生建立價值觀了。但在教授正確價值觀之前,我認為必須先教導學生良好的中文寫作和演講技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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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家庭暴力條例(4)

February 28, 2009 at 10:50 am (Uncategorized) (, , , , , , , , , , , , , , , , )

(轉載自: http://chhung3.blogspot.com/2009/02/4.html)

今次是不會先歸納上一篇的護家聯盟的建議的,因為只是浪費時間。

今天我們來研習一下代表香港性文化學會的麥沛泉先生在一月十日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發言:

「第 一,就係性文化學會要求將家暴條例呢改名為居所暴力條例,將保障範圍擴闊到包括同性同居者在內所有同係一屋簷下嘅人都應該得到呢同等嘅法律保障。第二,我 地強烈反對呢政府而家嘅提議嘅方式,單單將同性同居者呢加入係家暴範圍嘅保障範圍裏面。我係度再講多次,我地係支持加入同性同居者,不過係唔可以淨係加同 性同居者,係要將所有住係同一屋簷下嘅人呢都包括係一個嘅保障範圍嘅裏面。因為呢依個係一個性命攸關嘅問題,係一個人生安全嘅問題,係一個打擊暴力嘅問 題。係呢個問題上面我睇唔到法例應該係去歧視某d嘅人,我地嘅法例應該保障所有人都係係一個法例同等嘅保障嘅裏面。頭先有團體講到同住嘅長者嘅問題,我覺 得依個係非常之需要去正視嘅問題。我地亦都同意尋日張達明教授係明報嘅文章裏面,佢講到呢,其實政府依家提緊一d,即係一d嘅問題,其實都係一d支節嘅問 題,我希望政府唔好再用一d支節嘅問題呢,去推唐一d原本就應該處理原則性嘅問題。如果我地對暴力係零容忍嘅,法例應該同等保障所有人嘅話,我睇唔到法例 係可以認為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有d人嘅暴力係可以零容忍。所以,如果,我地嘅法例,如果我地今次嘅修訂只係將同性同居者擺入去嘅話,我覺得係 一種嘅歧視。而且,大家唔好忘記有d籠屋嘅居民,金蘭嘅姊妹,佢地都係同性同居嘅,點解唔可以得到法例嘅保障呢。」

然後兩分鐘時間就到了。

必須指出這個性文化學會的書面建議是跟明光社聯署的,但在公聽會上卻分別發言,亦即是他比其他團體多了兩分鐘的時間(所以之後大家讀到蔡志森先生的言論就會發覺他根本不是在討論立法問題),這樣是否有違公平原則,實在值得大家討論。

而且大家或許留意到那些紅色字了,十二句中有十個「問題」,他發言之前沒有先對著鏡子練習十遍嗎﹖

最後要註明的是這個香港性文人學會亦是基督教團體,在此學會的網站中有清楚註明。

>>第一,就係性文化學會要求將家暴條例呢改名為居所暴力條例,將保障範圍擴闊到包括同性同居者在內所有同係一屋簷下嘅人都應該得到呢同等嘅法律保障。

十個反對團體九個提出建議,九個的建議都是「將家庭暴力條例改名為家居暴力條例,保障更多人士」。幾十個反對的團體好像在公聽會之前已經開過大會統一過建議一樣,他們之間的關係實在令人懷疑。

我 認為,如果家庭暴力條例需要正名,那麼這個性文化學會同樣需要,原因是閣下連全人類的福祉都顧及了,名字上單單寫著「性文化」,太過狹窄,亦會令公眾誤以 為閣下的組織只關注有關性的議題,建議改名為「香港人民福祉學會」。而在貴會改名以前,基於公平原則,我反對將「家庭」改為「居所」。

而 且這位麥先生的說辭是很厲害的。跟明光社的意見書,五頁中的四頁是反對同性戀,一頁是所謂的意見,這兩分鐘裏卻對「反對同性戀」隻字不提,大家若只在電視 機看這人辦發言而不細看他的意見書的話,是真的不會知道這個性文化學會其實是反同性戀的,以為這個性文化學會是真的為社會大眾著想的。然後再開宗明義第一 句告訴大家,我們認為全人類都應該得同同樣的保障,大家留意,這種建議其實是跟「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一樣的。千萬不要受騙。

>>第二,我地強烈反對呢政府而家嘅提議嘅方式,單單將同性同居者呢加入係家暴範圍嘅保障範圍裏面。我係度再講多次,我地係支持加入同性同居者,不過係唔可以淨係加同性同居者,係要將所有住係同一屋簷下嘅人呢都包括係一個嘅保障範圍嘅裏面。

這 位麥先生腦部應該是有點暗病的,不然他應該不會忘記他的五頁意見書中的其中一個段落(佔一頁),標題明明白白寫著「反對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 例》」(既然閣下的提議是改名為《居所暴力條例》,那麼所謂「家暴條例」應該是指《家庭暴力條例》而不是閣下另作的《居所暴力條例》吧。閣下喜歡捉字蚤, 在下是一定奉陪到底的)

所以我經常提醒大家,人生在世,說謊在所難免,但一個說謊者最起碼的操守,是要記得自己說過甚麼。

麥先生,身為教徒,平日除了研讀聖經,也多看看鹿鼎記,學習說謊的技巧吧。

> >因為呢依個係一個性命攸關嘅問題,係一個人生安全嘅問題,係一個打擊暴力嘅問題。係呢個問題上面我睇唔到法例應該係去歧視某d嘅人,我地嘅法例應 該保障所有人都係係一個法例同等嘅保障嘅裏面。頭先有團體講到同住嘅長者嘅問題,我覺得依個係非常之需要去正視嘅問題。

其實我會建議這位麥先生下次再到立法會之前,應該先練習中文演講。「問題」多多,而且懶音嚴重,聽起來非常辛苦。

回正題。這個姓麥的又在誤導群眾。現在大家討論的是「應該將同性同居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的保障」而不加入其他類別的人士,原來這種叫做歧視,然則若果本人報考某大學不獲取錄,亦理應可以同樣理由控告該校「歧視」我了。

他好像忘記了「資格」二字的意思。

而 同時,如果依這姓麥的邏輯,原來家庭暴力只加入同性同居者而不加入其他人士是歧視,那麼將條例由家庭改為家居,依然歧視。因為閣下歧視那些無家可歸的露宿 者,身為一個「本會以基督教價值觀為依歸」的組織,以基督的名號公然歧視露宿者,還要大搖大擺在立法會宣揚這種歪曲的思想,簡直侮辱了千千萬萬的基督徒, 是抹黑基督徒,醜化基督徒,其心可誅。

大家明白甚麼叫莫須有了。而且還可以看出所謂「公平」和「關心社會各階層人士」的原意。

而我更想問的問題就是,如果有同性戀者申請加入麥先生所屬的性文化學會,不知貴會會否答應﹖

至於同住長者的家居問題,的確值得討論,但好像不應該因為要關心同住長者而拖慢保障同性同居者吧。請問這是甚麼道理﹖如果閣下真的關心同性同居者,就應該接納修訂,同時要求政府再提出修訂,保障更多同居人士。

但你沒有這樣做。所以,你直接承認反對同性戀就是了。

>>我地亦都同意尋日張達明教授係明報嘅文章裏面,佢講到呢,其實政府依家提緊一d,即係一d嘅問題,其實都係一d支節嘅問題,我希望政府唔好再用一d支節嘅問題呢,去推唐一d原本就應該處理原則性嘅問題。

這個世界有很多人是這樣的,自己不懂,說了一整天之後就加上一句「某某跟我的意見是一樣的」,然後就當自己的論據跟這個某某的論據是一樣的。而不管兩個人的說理方式,著眼點,提出的理據都是天壤之別。你怎麼不一開始就說「敝會和張達明助理教授的意見相同」然後收口﹖

當然,若你問我是否同意這個張達明的觀點,我是不同意的。但那篇二千餘字的文章就不在這裡討論了。

還有,張達明是助理教授,和教授是不同的,請不要混淆。

>>如果我地對暴力係零容忍嘅,法例應該同等保障所有人嘅話,我睇唔到法例係可以認為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有d人嘅暴力係可以零容忍。

又混淆視聽。誰說過「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好像是閣下自己作的吧﹖

修 訂條例的原因是因為看到對同性同居者而言,他們需要有別於刑事法的法律來保障他們。其他人是否有同樣需要,你可以話有,那可以再提出修訂,但現在這個修訂 不考慮加入他們不等於容忍他們的暴力,亦並不等於對同性同居者有特別優厚的待遇。所以這句「有d嘅人嘅暴力係可以容忍多d」作用又是煽動群眾,愚弄市民。

用自己揑造的理據得出的結論而將之形容為別人的意見,這姓麥的簡直無恥。

>>所以,如果,我地嘅法例,如果我地今次嘅修訂只係將同性同居者擺入去嘅話,我覺得係一種嘅歧視。而且,大家唔好忘記有d籠屋嘅居民,金蘭嘅姊妹,佢地都係同性同居嘅,點解唔可以得到法例嘅保障呢。

將「將同性同居納入條例」形容為「只將同性同居納入條例」,等同否定修訂原意,然後再形容為「歧視」,可以說是揑造罪證,作假見證陷害別人。身為基督教團體絲毫不以身作則,公然犯下十誡,從神的角度看,與殺人同罪,這組織的成員到底還算不算是基督徒,值得大家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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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家庭暴力條例(3)

February 28, 2009 at 10:48 am (Uncategorized) (, , , , , , , , , , , , , , , , )

(轉載自:http://chhung3.blogspot.com/2009/01/3.html)

同樣地,在討論下一位講者前,先回顧一下思路清晰無比的蔡傳道的說話重點:

1. 修訂案會破壞中國傳統及一夫一妻制
2. 支持修訂案者是放棄道德
3. 修訂案通過,會令社會誤以為「爸爸係女人,媽媽係男人」
4. 多數人反對修訂
5. 修訂案並未足夠資詢公眾
6. 修訂案激起社會矛盾

我選這位蔡傳道排在蘇牧師之後,除了因為他夠出位之外,亦因為他的觀點與蘇牧師幾乎沒有重疊,而且同是基督教團體,讀後大家應該能更重面了解基督教團體的想法。

蔡 傳道的六個重點中,其中第一,第三和第四點都是很多團體的顧慮,因此他的說話亦能代表一定數量的列席團體的意見。當然,必須指出所謂「破壞中國傳統」完全 是子虛烏有之說,但很多團體很喜歡用這點來令群眾產生危機感,其實,真要保護中國傳統,大家就不應該穿洋服,唱洋戲,學洋文,泡洋妞啦。

至 於「爸爸係女人」這種擔憂,其實不只蔡傳道有這種想法,但只有蔡傳道才在立法會宣讀出來,我到底是不是應該稱讚他的勇氣呢﹖說出這種話還不是歧視,那麼 McCain當初選總統又是不用那麼辛苦啦(偉大的Obama我讚美你):「我反對讓一個黑人做總統,因為咁樣,第日孫仔孫女會問我,爺爺,點解教科書改 左Uncle Sam係黑人嘅﹖」。

好,今日要跟大家研習的是代表護家聯盟的關葵芳女士的言論。此聯盟在名稱上並沒有說明宗教傾向,也沒有網頁,雖然在下曾在一個基督教文庫的新聞組內見過這聯盟的「擴大招兵」廣告,但不能肯定它是否基督教團體。

全文約一分半鐘如下:

「尊 敬的陳偉業議員,各位議員早晨,本人謹代表護家聯盟反對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庭暴力條例,首先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居暴力條例嘅保護範圍係同現行法律相違背。其次 將同性同居都納入家庭嘅概念,咁即係家庭嘅性質改變左,如果係咁樣,數量上都可以改變,因此,我地聯盟係呢度問,咁樣三個人異性同居得唔得,四個人同性同 居又得唔得,五個人異性同居得唔得呢﹖係咪都可以要求被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之下呀﹖如果係咁樣,我地想問一句現家係咪性關係大過天呀﹖係咪行番納妾時代呀﹖ 究竟香港社會要行向進步同文明定倒退呢﹖而家係倒退緊囉。我地聯盟認為咁樣之下嘅家庭暴力事件只會更加嚴重。而家政府一方面用大量納稅人嘅錢係度宣傳愛家 庭嘅信息,另外一方面又訂立破壞家庭嘅法例,簡直係自相矛盾,自掌嘴巴,最後呢個條例嘅涵蓋範圍已經由「經由法律效力綈結嘅婚姻擴大到同性同居嘅範圍,家 庭已經蒙受衝擊喇,如果再擴大到同性同居,婚姻嘅法律效力形同虛設,試問,家庭嘅概念仲有乜野意義﹖請政府同埋各議員慎重考慮,做出真正代表民意嘅決定。 多謝。」

此聯盟的書面報告大致與這段說話相同,只是多了以下這些:

「刑事罪行條例」中規定,任何威脅他人,或者以暴力對待他人,導致法律後果的即屬犯罪。任何人,包括同性同居者,都可以從法律條例中獲得應有的保護。
「家庭暴力條例」之設立乃為保護的是家庭成員不受到騷擾和侵害。此條例中之家庭是以婚姻關係為基礎,引申包括其他有血緣關繫的人。目前《婚姻條例》所指之婚姻在法律上是一男一女自願終身結合,並不包括同性同居者。

必須註明此君懶音嚴重,筆錄起來特別辛苦。這個護家聯盟找她來立法會代表發言,真是廖化當先鋒。

而由此君在書面意見中認為同性同居者已由刑事法保障為其中一個反對理由,就知此聯盟是連文件都沒有讀過的。因為大家正在討論的是同性同居應該獲家庭暴力條例的民事保障,而不是同性同居者應否獲法律保障,連這點也搞不清居然有膽走上立法會大放厥詞,簡直是侮辱了整個會議。

而其提出刑事法的潛台詞,就是「閣下既然已經有刑事法保障,做乜仲諸多要求﹖」。否則,單單討論家庭暴力,或者甚至是討論家庭的定義,根本不必引用刑事條例。

如果只是這點,就不值得我們用一整篇來介紹她了,實際上此女之言論實在令人啞口無言,讓我們繼續看下去。

>>首先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居暴力條例嘅保護範圍係同現行法律相違背。

又 是這種「跳遠式推理法」,即除了起跳點和落點,中間粒沙不沾。講完早晨你好之後第一句就有如此驚人的結論,然後下一句就「其次」,到底違反了哪一條法律你 沒有說明,中間的推理邏輯,實物或理論論証又全部跳過。即是等於你聽到以下這句說話「先生你好呀,你知唔知呢聽日就世界末日喇,其次呢,隔離街魚蛋檔賣三 個半一串……」

大佬呀…

>>其次將同性同居都納入家庭嘅概念,咁即係家庭嘅性質改變左

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庭的概念會令現行的家庭定義改變,這點我是認同,但將同性同居暴力納入家庭暴力的保障範圍,令同性同居者受到家庭一樣的法律保障是否等於將同性同居納入家庭的概念,這個推論的邏輯問題前文已述,不贅。

>>如果係咁樣,數量上都可以改變,因此,我地聯盟係呢度問,咁樣三個人異性同居得唔得,四個人同性同居又得唔得,五個人異性同居得唔得呢﹖係咪都可以要求被納入家庭暴力條例之下呀﹖

這段說話是本篇的重點。重點顯示這個護家聯盟是多麼的過分。

大 家在討論的是同性同居的問題,她又要牽扯到群交,如果以她的邏輯,修訂等如家庭性質改變,性質改變又等如數量改變,那麼數量改變還可以引申出無限種可能 性,包括物種改變,所以我想她就只差這幾句沒問出口:「一個男人同兩隻狗乸同居得唔得﹖」,「三隻狗公同一隻狗乸同居得唔得﹖」,「四隻狗公同居又得唔得 ﹖」。

現在立法會討論的問題是「同性同居者應該受家庭暴力法保障」,你就將問題形容成「x男y女的同/異性同居應該受家庭暴力保障」,又是在誤導群眾。那我不如問「一班外星人來香港移民,外星人並不是分男女的,而是有五種性別的,那這五個外星人又是否要受家庭法保障﹖」

可以說,眾多發言人之中,以這個最為文不對題,浪費大家時間,實在應該公開譴責。

>>如果係咁樣,我地想問一句現家係咪性關係大過天呀﹖係咪行番納妾時代呀﹖究竟香港社會要行向進步同文明定倒退呢﹖而家係倒退緊囉。

原來這個修訂案的背後意義是「性關係大過天」,那麼有過一夜情的應該亦要納入保障嘛,你幹嗎不問﹖因為你知道多麼荒謬。而且你這句「性關係大過天」是由閣下那些三男五女的群交關係引申出來的,修訂案中完全沒有考慮由「性關係」來厘定保障範圍,簡直是誣衊。

還要「納妾時代」﹖這個又是閣下所謂「性關係大過天」引申出來的,是第二個誣衊,保障同性同居等同贊成一夫多妻﹖請問論據是甚麼﹖信口開河,製造恐慌,煽動群眾,不知所謂。

如果可以回到納妾時代的話,身為一個男人,我更加要支持修訂,然後提出司法覆核。而為同性同居者提供更完整的法律保障竟然是「文明倒退」,尊重同性同居者的人權竟然是文明倒退,我說容許你這種人在立法會上狗噏辯論,文明才是真正倒退。

我再次抗議,為甚麼這個關葵芳又會籍籍無名﹖

>>我地聯盟認為咁樣之下嘅家庭暴力事件只會更加嚴重。

我個人認為再繼續讓這個聯盟存在下去才會令香港社會的暴力問題更加嚴重,因為我越聽越想打人。讓同性同居人士獲家庭暴力條例保障會產生更多暴力……這個聯盟的成員都是白痴嗎﹖

>>而家政府一方面用大量納稅人嘅錢係度宣傳愛家庭嘅信息,另外一方面又訂立破壞家庭嘅法例,簡直係自相矛盾,自掌嘴巴

原來這位女士認為修訂會破壞現有的家庭,然則故事應該是這樣的:「自從有左呢個新嘅家庭暴力條例之後呢,我老公就晚晚都唔番屋企訓,後唻我先發覺,原來佢係出去同第二個麻甩佬上床呀……嗚……」

簡直……唏!冇形容詞呀!

>>最後呢個條例嘅涵蓋範圍已經由「經由法律效力綈結嘅婚姻擴大到同性同居嘅範圍,家庭已經蒙受衝擊喇,如果再擴大到同性同居,婚姻嘅法律效力形同虛設,試問,家庭嘅概念仲有乜野意義﹖

這是跟蘇穎智相同的矛盾,如果閣下認為將異性同居納入家庭暴力條是破壞家庭,你早二十二年前就應該提出。閣下啞忍二十二年,現在乘機發難到底意欲何為,真是昭然若揭。

>>請政府同埋各議員慎重考慮,做出真正代表民意嘅決定。多謝。

又拿「真正民意」來護航。如果全港公投發現所謂「真正民意」是支持修訂,你們這些歧視同性戀的組織又是否會改為支持呢﹖在香港這個社會,民粹主義為甚麼會抬頭,就是因為人人都覺得,只要「站在人民的一邊」就永遠是對的,更勿論人民是否站在閣下的一邊還有待證實。

總括而言,這個粉人的意見是完全沒有參考價值的。會選她研究的原因,是因為其實又不只這一個團體有這種「五貓五狗得唔得」之類的疑慮,站在「要了解團體們的想法」的立場,有必要特意介紹。當然,這個團體提出的論點,大家當看笑話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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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家庭暴力條例(2)

February 28, 2009 at 10:47 am (Uncategorized) (, , , , , , , , , , , , , , , , , )

(轉載自: http://chhung3.blogspot.com/2009/01/2.html)
(一是故意曲解中國傳統文化,二是右翼邏緝唔合格,就如此的言論的人因為他有特權可以像中共國的袁木一樣,不用面對公衆的質疑,不會像在大學裏的公開辯論受到質疑,一如在基督右派心目中,聖經是自證自明,不可質疑的一樣。
如果學校的公民/通識教育中,都是把教師的個人意見化成學生知識,只會出產一批又一批思想更荒謬的人,如此是會大大「提升」香港的單元道德,但經濟就不用提了,只要基督右派的人大魚大肉,其他的人吃聖經的話就夠了!)

在研究下一位講者的意見前,先歸納一下蘇牧師的說話重點吧(這裏先不猜度背後意思,只論字面):

1. 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
2. 反對修訂。原因是那樣會將同性同居跟家庭劃上等號。
3. 修訂條例反而會導致同性同居人數及同性同居暴力個案增加。
4. 修訂會令更多人成為養鴨一族和性奴。抱歉,小弟文字功夫尚淺,不知如何令這觀點看起來會正常一點。用誤入歧途﹖這個歧途也實在太奇了吧!
5. 修訂會導致愛滋病或HIV帶菌者人數增加。
6. 政府應考慮訂立條例,令所有人士都獲得民事暴力法案保障。同時不能鼓吹同性同居。

事 實上大部分基督教團體代表都是認同,並有提出與蘇牧師相同或相似的觀點的,只紅了一個蘇穎智的原因大概是拜黃毓民所賜,當然亦因為這位牧師的用字實在是太 出人意表了。其中第一點是反對的團體共同的開場白,只有一兩個例外。第二點是反對團體共同的反對原因。第六點則是反對團體共同的建議。記住了這三點,再看 下去就會比較容易。

留意,這位蘇牧師跟其他大部分反對人士一樣,完全忽略同性同居人士的暴力問題和一般暴力問題的差異,直接說,是連文件都沒有讀清楚就走入場反對的,當然,也有可能是他們刻意轉移視線。

老實講,如果這樣閣下還堅持說自己沒有歧視同性戀,那麼當初McCain選美國總統時就容易得多啦:「我反對任何形式的歧視,但我反對讓一個黑人來當總統,來代表我們美國。因為會將黑人跟美國人劃上等號」McCain如果有種這樣說,你猜他會有甚麼下場﹖

今 天選研的是基督教門諾會香港聯會的蔡永求傳道的意見,即現時youtube熱播與黃永在電台辯論的那位。平心而論,如果論娛樂性,這位蔡傳道絕對排蘇穎智 牧師之上。可惜黃毓民的名氣比黃永高,紅了個蘇穎智,就看漏了蔡傳道了。其實我認為黃永實在沒有必要臨尾發老脾的,這不,現在人人都說閣下壓迫基督徒了, 唉…

回正題,蔡永求傳道的意見如下:

「今日係代表係門諾會香港聯會發言。本宗派自1530年創立以來,一直重視個人道德 的持守同埋實踐,如今,眼見中國華人傳統嘅婚姻關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嘅制度被衝擊,我地尊貴嘅立法會議員,理應上下一心,保護華人傳統文化。可惜,有些 議員竟贊成通過,竟放棄道德而求選票,豈不悲哀﹖所謂一生為善不足,一日為惡有餘。請各位三思而後行,莫作千古罪人。今日你係呢度通過呢個議案,聽日你要 面對你嘅仔女,你嘅良心,你嘅仔女會問你,爸爸媽媽,點解我地本教科書改左爸爸係女人嘅﹖論選票,贊成通過者數百或數千而已,反對者數以十萬百萬計。上一 屆立法會嘅議員係提出呢個議案,佢地嘅資詢係未能夠係充足,亦都談唔上全面,上個月係度開嘅會議,當日就有七千幾個反對嘅簽名提交俾立法會,難道呢七千幾 人就唔係選民﹖所以,本會反對,立法會就此嘅資詢片面,擄掠民意,促請是屆立法會認清民意,順從民意。上屆會議中,議員唇槍舌劍,係上個月就發生左喇,我 都係度,意見不一,今日會議廳內外贊成反對嘅聲音係度對峙,呢d唔係政府同市民願意見到嘅,亦都唔係和諧社會應該有嘅,但係,唔係佢地嘅錯,錯係寫議案寫 得唔好,點解唔將同居者嘅良好意願,另寫法案呢﹖何必要挑起雙方嘅矛盾呢 ﹖政府同埋議員係要解決問題,唔係製造問題…」

然後兩分鐘發言時間就到了。

特別指出這是其中一個反對團體沒有一開場就說自己反對所有形式的暴力的。做人得公道,這個團體的這個做法倒是值得讚賞。當然,這無改如果當時我列席的話會爆笑的事實。

>>本宗派自1530年創立以來,一直重視個人道德的持守同埋實踐,如今,眼見中國華人傳統嘅婚姻關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制度被衝擊,我地尊貴嘅立法會議員,理應上下一心,保護華人傳統文化。

令 人爆笑的地方是「中國華人傳統嘅婚姻關係,一男一女自願結合的制度」。原因是這「宗派」如果真是1530年創立的話,沒有理由不知道中國自古以來,到 1911年辛亥革命為止,都是行一夫多妻制的。然則中國華人傳統婚姻關係為甚麼會是一男一女而不是一男多女,這點蔡傳道卻沒有多加解釋,實在令人遺憾。而 且在中國古代的夫妻,是自願結合居多,還是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為主,還真是一個謎。而修訂案如何衝擊自願結合,我就更不明白了。

我國自漢董 仲舒獨尊儒術,自此中國人視儒學思想為國家文化傳統,而儒家向來倡議不必過於關注鬼神之事而應重視現實人生的價值和追求。然則如果要「保護華人傳統文 化」,尊貴的立法會議員們是否應該上下一心,動議禁絕鼓吹宗教是人生最重要的一部分的宗教在香港傳教呢﹖又是否應該立例禁絕外來宗教呢﹖

>>可惜,有些議員竟贊成通過,竟放棄道德而求選票,豈不悲哀﹖所謂一生為善不足,一日為惡有餘。請各位三思而後行,莫作千古罪人。

原 來議員贊成通過是為了求選票而放棄道德。首先為甚麼贊成通過修訂就是放棄道德他沒有說明,修訂條例放棄了甚麼道德也完全沒有說明(注意,這個團體沒有遞交 任何書面意見書,所以時間不足不是藉口),原來主張修例保護同性同居者原來是放棄道德,然則傳道眼中的道德到底為何物,在下實在很有興趣。

而在毫無實據支持後就將贊成修訂者定性為「放棄道德」、「為惡」和「千古罪人」,他的意見到底是理性還是感性,聰明的閣下請自行判斷。

>>今日你係呢度通過呢個議案,聽日你要面對你嘅仔女,你嘅良心,你嘅仔女會問你,爸爸媽媽,點解我地本教科書改左爸爸係女人嘅﹖

這 句「爸爸係女人」是繼「養鴨一族」和「性奴」之後,整個公聽會第三出位的言論,同樣是令人一頭霧水。當然有這個改教科書的結論的理據為何又是完全被忽略過 去。而且又跟「良心」拉上關係,人身攻擊,我不知道他到底有沒有搞清楚立法會公聽會和文革批鬥大會的分別(雖然某些立法會議員也沒有搞清)。

>>論選票,贊成通過者數百或數千而已,反對者數以十萬百萬計。

然則閣下先前提到「放棄道德而求選票」到底是甚麼意思﹖之前認為議員為選票而贊成是放棄道德,現在又說其實贊成者的選票較多,那閣下是要議員以選票多寡來決定意向還是如何﹖到底現在贊成的選民是佔多數還是少數﹖

還有,「數百」,「數千」和「數以十萬百萬計」的數字是如何得出的﹖數百和數千差距可以是幾十倍,十萬和百萬的差距又是幾十倍。利用統計技巧製造偏差的統計結果我見得多,亂作統計數字的我還是第一次見。

而且原來人多就贏,我不知道一向教會宣揚的所謂「關心弱勢社群」是甚麼意思,我只是明白了為甚麼現在的教會越來越囂張。

>>上個月係度開嘅會議,當日就有七千幾個反對嘅簽名提交俾立法會,難道呢七千幾人就唔係選民﹖

忽然又將這七千幾「選民」描寫成苦海孤鶵一樣「冇人理」。然則閣下代表的到底是多數還是少數呢﹖

還 有,如果有一個人簽名提交立法會贊成修訂,那他又是否可以用同一理據說「難道呢一個人就唔係選民﹖」而通過修訂﹖然後逐個簽名交上來,個個都問這條問題, 豈不是沒完沒了﹖跟這種人說話真是要命。還有,立法原來只是一個鬥簽名多的遊戲,而不是討論議題哪一個較合乎公義﹖那還開甚麼會議﹖不如學台灣一樣玩公投 吧!

>>所以,本會反對,立法會就此嘅資詢片面,擄掠民意,促請是屆立法會認清民意,順從民意。

立法會制訂 法例,或者應該說,立法會議員投票,是應該先依民意,還是應該先依公義﹖法例應該保障民意還是保障公義﹖而且這個蔡永求傳道民意前民意後,真正的民意到底 是支持還是反對的多他又沒有正式統計過,信口開河,彷彿已經查正核實香港人的民意而自己正代表著多數的民意,簡直不知所謂。而且甚麼叫擄掠民意﹖ 民意好像不是一種可以搶走的東西吧!這是甚麼中文﹖

坦白講,這種傳道有沒有認真聽過社工和人權組織的「民意」,還有同志團體的「民意」(這些團體一律支持修訂),是用腳趾頭想都能夠想通的事情。

>>上屆會議中,議員唇槍舌劍,係上個月就發生左喇,我都係度,意見不一,今日會議廳內外贊成反對嘅聲音係度對峙,呢d唔係政府同市民願意見到嘅,亦都唔係和諧社會應該有嘅,但係,唔係佢地嘅錯,錯係寫議案寫得唔好

這 個傳道,到底知不知道甚麼是議會﹖甚麼是示威自由﹖意見不一有甚麼希奇﹖立法會有甚麼時候是意見一致的﹖能夠意見一致,又沒有贊成和反對的聲音對峙,與會 者個個默不作聲只做投票機器,那個不是香港立法會,是中國人民大會堂。還「和諧社會」﹖然則如果政府要維持和諧社會,則一切極具爭議的法案都不應交上立法 會審議了。

我抗議,我抗議為甚麼這個蔡永求傳道竟然會被蘇穎智壓了下去﹖

>>點解唔將同居者嘅良好意願,另寫法案呢﹖何必要挑起雙方嘅矛盾呢﹖政府同埋議員係要解決問題,唔係製造問題

政 府提交議案是要解決保障同性同居的暴力問題,議員開會是要通過會議程序保障受暴力對待的同性同居者。事實是蔡傳道閣下和一眾團體要求不用舊有條例保障,而 要另立新例。另立新例的程序可不是一頭半月可以解決的。然則誰阻撓了保障同性同居者是很清楚了。而且明明上屆立法會已經贊成通過議案,今次只是做最後的程 序,誰製造了問題,真是清清楚楚。當然,如果立新法屬必須,就算是阻撓也無可厚非,但請不要指鹿為馬,指摘政府和議員製造問題了。

唉,所以我說黃永這傢伙真不是料子,這個蔡永求的說話根本錯漏百出,黑白不分,又含血噴人,這姓黃的竟然還要在電台動真火,你不慍不忟指出他說話內容的問題就已經足夠啦。

個人認為,這個蔡永求比蘇穎智更有必要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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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家庭暴力條例(1)

February 28, 2009 at 10:46 am (Uncategorized) (, , , , , , , , , , , , , , , , )

(轉載自: http://chhung3.blogspot.com/2009/01/1.html)
(不 知香港哪一所基督教中學會開明到用基督徒批評當權的基督徒的文章來做通識或公民教育科的教材,如此一來它就在香港就真真正正成了道德霸權,真正在道德上佔 了高地;不像是某些基督教學校一邊迫學生帶只有一個選項的回條逼家長簽,一邊又未經任何民主程序在再校外掛上「支持收緊淫審條例」,然後又要在公民教育科 教授學生「價值的重建」!)

首先選研的,當然是當今大紅大紫的蘇穎智牧師的意見(全部兩分鐘內容如下):

「我地反對任何 形式的暴力行為,不分男女老幼種族等等都要受保護;但我地反對將同性同居暴力列為家庭暴力,因為呢一個差唔多默認左同性同居就等於家庭,第二亦係將同性同 居認為係好嘅,係值得保護好似保護家庭一樣。我地最關注嘅就係社會上呢個歪風,呢一個嘅歪風如果繼續咁樣落去嘅時候,只會帶唻更多嘅暴力,係我地過去一路 係相處過程嘅當中幫助佢地過程當中我地睇到。第二係會帶唻更多養鴨一族,有好多嘅後生仔大學畢業,然後跟住就搵工作,結果係成為性奴。第三,會助長更多嘅 歪風,讓更多嘅年輕人受害。第四,呢個係更多人都會睇得到呀,我過去都睇到,三年裏面嗰個患aids hiv走到我呢到求助嘅人係比我過去十七年經歷嘅當中係多四倍,係因為咁樣嘅原故,開放呢一條或者鼓吹呢一個嘅同性同居,係只會帶唻更多嘅aids同埋 hiv,等等嘅受害者,係因為咁樣嘅原故,我地建議,政府一方面要考慮保護任何男女老幼不論佢係乜野人都要保護,但另一方面,唔能夠係呢個條例裏面助長歪 風,引入同性同居,甚至唔應該用同居,係間接鼓吹左呢d嘅歪風係我地嘅社會裏面,否則我地嘅社會會負上沉重嘅代價唻到照顧呢d人。多謝。」

坦 白說,先不論內容,他的中文還真是要命。「係因為咁樣嘅原故」﹖閣下讀小學時沒有學過「因為…所以…」的因果關係句式嗎﹖又或者其實可以簡單地用「因此」 呀。我發現很多傳道說話都是這樣的:「係因為耶穌基督為著我地嘅罪而釘係十字架上面嘅原故…」,「係因為耶穌基督降生嘅原故」,「係因為耶穌基督愛我地嘅 原故」等等。兩分鐘時間本已不多,還要用這種垃圾中文浪費時間,身為牧師,溝通技巧不是應該要很好嗎﹖

此所以我覺得陶傑雖然崇洋,但我非常認同他說要子女學好英語避免受毒質中文毒害,在香港,要學好中文其實比學好英文更難。閣下子女長大後跟你有這樣的對話,你會有何感想:

「阿仔,你做乜考試唔合格呀﹖」
「係因為份卷嘅程度係太過之深嘅原故…」

唉,世風日下。

回正題。分析前首先要提及的是,做人得公道,這位蘇牧師已經於提交立法會的書面意見中指出將資詢會中言論內容更改,刪除性奴和養鴨一族等等敏感字眼。當然,這是否算是道歉,還是像董前特首「八萬五,已經唔存在喇。」一樣,則請讀者自行判斷。

>>我地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行為,不分男女老幼種族等等都要受保護,但我地反對將同性同居暴力列為家庭暴力。

值得留意的是,大部分反對修訂的團體都會加上「我地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但同性同居人仕受暴力對待是否應該獲得像被家庭暴力對待的人仕同等的民事法保護呢﹖啊!對不起,我們反對。而原因當然千奇百怪,我們再慢慢研究下去。

其 實「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這句開場白,本身是非常誤導的,這關乎語意的問題。一個「但」字的作用,是將前半句的內容淡化,後面那句才是重點。舉個例子,我 說:「小明你很聰明,但你懶丫」,句子的重點很明顯放在「懶」,而不是「聰明」,因為你懶,你聰明還是愚蠢,根本不是我要提的重點。但如果我說「小明你雖 然懶,但你聰明呀」,句子的重點很明顯就放在「聰明」上了,你聰明,那麼你懶或者勤力也不緊要了。

再講,我管你到底是否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在這個議題中,我只關心你是否反對修訂及原因,說這種廢話浪費時間。

所以,大家繼續看下去的時候,直接將那些「反對任何形式的暴力」的句子忽略就可以了。

>>因為呢一個差唔多默認左同性同居就等於家庭,第二亦係將同性同居認為係好嘅,係值得保護好似保護家庭一樣。

「同 性同居等於家庭」的謬論前文已釋,不贅。問題在第二點,睿智的蘇牧師認為不應像保護家庭一樣保護同性同居人士,亦即在牧師的心目中,對不同人士,保護的程 度是有差別的。家庭應該有較多的保障,而同性同居不應該。但蘇牧師提交給立法會福利事務委員會的意見書,建議一欄原文寫著(亦只寫著)「將《家庭暴力條 例》(第189章)改名為「居所條例」,將任何人列入受保障範圍內,不論性別、年齡、種族、界限,一視同仁。」。然則牧師的「一視同仁」到底是他突然神經 短路,還是像Animal farm一樣All animals are equal, but some animals are more equal than others.小弟才疏學淺,是不敢胡亂猜測了。

>>我地最關注嘅就係社會上呢個歪風,呢一個嘅歪風如果繼續咁樣落去嘅時候,只會帶唻更多嘅暴力,係我地過去一路係相處過程嘅當中幫助佢地過程當中我地睇到。

歪風前歪風後,而不管當時其實有數個同志團體列席,這個牧師連最基本的人與人互相尊重也不懂。而且以他一見到同性同居者就指摘別人是「歪風」來看,在他們「一路係相處過程嘅當中」為甚麼會帶來更多暴力,原因就不必細表了。

>>第二係會帶唻更多養鴨一族,有好多嘅後生仔大學畢業,然後跟住就搵工作,結果係成為性奴。

這句蘇牧師賴以成名的金句,恐怕誰都會看到一頭霧水兼O咀。而且,「好多」大學生畢業找工作會成為性奴,唉,牧師,看太多AV對身體可沒有好處呀。

>>第三,會助長更多嘅歪風,讓更多嘅年輕人受害。

是次修訂會增加同性同居人數的謬論前文已釋,不贅。

>>第四,呢個係更多人都會睇得到呀,我過去都睇到,三年裏面嗰個患aids hiv走到我呢到求助嘅人係比我過去十七年經歷嘅當中係多四倍,係因為咁樣嘅原故,開放呢一條或者鼓吹呢一個嘅同性同居,係只會帶唻更多嘅aids同埋hiv,等等嘅受害者。

這 是非常誤導的論據。三年內患愛滋或成為HIV帶菌者的人數是過去十七年的人數的四倍。但同期同性同居人數上升或下降了多少﹖而愛滋或HIV帶菌者數量跟同 性同居者人數的關係如何﹖同性同居會導致愛滋和HIV帶菌的背後原因是甚麼(同性戀跟愛滋病的關係有統計論證,他不提出來也沒有甚麼大不了,但同性同居關 係呢﹖)﹖還有,牧師你的協助對象的身份家庭背景等等社會學統計中非常重要的資料,全部沒有提及,然後就馬上得出結論,認為修訂條例會導致患上愛滋或成為 HIV帶菌者的人數增加。

由修例到增加愛滋病患,之間隔了千里的邏輯關係,這位牧師是完全忽略不提。這種結論是否值得大家參考,是顯而易見的。(我原本以為主所喜愛的蘇牧師在書面建議中會詳細補充資料的,但那份建議,唉,比他說的還要簡短,大家不仿上網自行瀏覽。)

>>係因為咁樣嘅原故,我地建議,政府一方面要考慮保護任何男女老幼不論佢係乜野人都要保護,但另一方面,唔能夠係呢個條例裏面助長歪風,引入同性同居,甚至唔應該用同居,係間接鼓吹左呢d嘅歪風係我地嘅社會裏面,

一方面政府要保護任何人士而不助長歪風,一方面牧師又認為條例保護同性同居者是會助長歪風。張建宗局長還真是左右做人難呀。

至於「甚至唔應該用同居」,我理解有兩種(還要我估,此君的表達能力,唉…):

一,同居是針對同性同居而言,那麼他反對的其實不止是同性同居,而是更廣泛的同性關係了。那甚麼「將《家庭暴力條例》(第189章)改名為「居所條例」」,因為要「將任何人列入受保障範圍內,不論性別、年齡、種族、界限,一視同仁。」是善心還是司馬昭之心,那是路人皆見。

二, 同居是針對所有同居關係而言,那麼他反對的就不止同性同居了,而這位蘇穎智牧師好像不知道自1986年開始已經將異性同居納入了此條《家庭暴力條例》的保 障範圍裏,言則異性同居這另一種「歪風」被這條條例鼓吹了足足二十二個年頭,而牧師竟然視若無睹,置若罔聞,到底是如何保護了家庭,還真是令人費解。

>>否則我地嘅社會會負上沉重嘅代價唻到照顧呢d人。

其實單單見他用「社會會負上沉重嘅代價唻到照顧」來形容同性同居者,他是否歧視已經不用分辯了。而用「呢d人」,則更顯露出他自己對同性同居者的厭惡。

主耶穌基督在上,呢種基督徒真係…

另外在團體發言完畢後陳茂波議員追問蘇穎智牧師如何才會接納修訂,蘇牧師回答全文如下:

「第 一,唔好突顯左某一種關係,不分種族,不分男女,不論膚色,老幼。全部係要受保護。第二樣野呢,係呢個法例裏面,必須要注意道德嘅因素。因為呢有呢個歪風 呀,就係因為呢d嘅條例,就係因為覺得呢d係好嘅,係健康嘅,係應該加以保護嘅,一特顯左呢d嘅野呢,我地做前線工作者,我地就越唻越忙呀。頭先聽到呢三 十三個percent同性同居,我所講我特別過去照顧嗰d係男同男嘅同性同居,暴力係非常多嘅。與其繼續不斷去收生,接生,去你可以話孭鑊。點解唔去預防 呢樣野。唔好將呢d野去鼓吹呀。我覺得我地今日立法者呢係有一個責任唔好鼓吹呢一d嘅歪風,呢個呢就係我地嘅立場。」

其中的33%是另一位團體發言人提及的數字。基本上這段跟他之前的發言沒有太大分別,我會再貼出來的原因當然是因為大家在討論同性同居的暴力問題,他卻偏偏要牽扯到同性同居是否正確的問題,根本是完全離題。

而更重要的是,就算是討論同性同居暴力,這句說話也實在可圈可點:

>>與其繼續不斷去收生,接生,去你可以話孭鑊。點解唔去預防呢樣野。唔好將呢d野去鼓吹呀。

由此可見此牧師視同性同居者為負擔根本是不容置疑的。處理同性同居者的問題是孭鑊,我肯定他處理異性個案時一定不會用這個字眼。

他 這句說話的意思,就是與其繼續幫助這些受暴力困擾的同性同居者(收生接生的意思是指接收新的同性同居暴力個案),不如預防而不是鼓吹「呢樣野」。據前文後 理,蘇牧師一路所指鼓吹都是指同性關係,那麼要預防當然亦可理解為同性關係(一分鐘的談話還要人猜前度後,由此可見此牧師的表達能力是如何高超,他能夠擔 任主任牧師一職,原因實在令人懷疑)。

然則在牧師的立場,可以預防同性同居,就不應該再立例保護同性同居者了。

簡直是非不分。而竟然還有人會寫出「蘇牧師的言論有甚麼不對呢?我不認為蘇牧師失言,他的觀點是正確的。」就因為有這種是非不分的信徒,才會壯大這種顛倒是非的牧師,迷惑信眾。

當然,我也不認為蘇牧師是失言,學司徒華的說話:「失言應該只係一、兩句,無理由失咁多;人失禁都係咁多,唔會失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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